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8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全端,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 辩护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甲,男,47岁,住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 诉讼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乙,女,36岁,住南阳市卧龙路亚龙筑机公司院内。 诉讼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全端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全端及其辩护人李峰、被害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樊庆文、被害人王某乙的诉讼代理人周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0月,被害人王某甲想在南阳市郊区购买宅基地,通过闫某认识了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潘庄村二组会计的被告人姚全端。姚全端称该村有宅基地出售,并带王某甲等人看了地皮。看后王某甲给姚全端2.6万元购买10x12平米的宅基地款。但后来姚全端称宅基地要开发成潘庄农贸市场,如要房子还需要再房款等理由,又先后向王某甲要26万余元,承诺把位于潘庄农贸市场第一排的两套住房及两间门面房给王某甲。 2008年被害人王某乙得知王某甲购宅基地的事后,也通过被告人姚全端购买宅基地。姚全端以同样的手段先后向被害人王某乙要29.9万余元,承诺给王某乙两套住房和两间门面房。 2013年11月,王某甲、王某乙发现姚全端承诺的房子有人居住,就多次找姚全端要房子,姚全端无奈便把罗某甲、罗某乙、曹某、林德勤的住房、门面房租过来,连同自己购买的一套住房,谎称是为王某甲、王某乙购买的,姚全端与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当王某乙找开发商要求办手续时,发现该房子是姚全端租来的,遂报警。经查,姚全端收取王某甲、王某乙的房款后,并未购房,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2)2013年12月,南阳市卧龙岗乡潘庄二组为了解决本组宅基地遗留问题,研究决定把位于潘庄新村北边,封家前边的四亩地划为宅基地,并准备将剩余的三、四百平米分块,以每块20万元出售。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姚全端以给被害人先某某、刘某、唐某甲、唐某乙宅基地为由,分别带他们看了该村所规划的宅基地后,先后收取先某某2万元、刘某10.5万元、唐某甲14.5万元、唐某乙12.8万元,并出具了盖有本组公章的收据。经查,姚全端卖宅基地的事村组不知道,所收取的宅基地款也未入账,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全端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姚全端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先某某、刘某、唐某甲、唐某乙的陈述、证人闫某、罗某甲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全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上异议是村组知道卖宅基地的事情,其他没有异议。 被告人姚全端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姚全端主观恶意不大,村组基本是知道被告人姚全端的卖宅基地行为,对先某某等四人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对王某甲、王某乙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害人王某甲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姚全端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生活困难。被告人不真实陈述赃款去向,没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没有任何赔偿,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被害人王某乙诉讼代理人亦要求对被告人姚全端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0月,被害人王某甲想在南阳市郊区购买宅基地,通过闫某认识了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潘庄村二组会计的被告人姚全端。姚全端称该村有宅基地出售,并带王某甲等人看了地皮。看后王某甲交给姚全端2.6万元购买10x12平米的宅基地款。被告人姚全端收到款后称宅基地要开发成潘庄农贸市场,如要房子还需要再交房款等理由,又先后向王某甲收购房款26万余元,承诺把位于潘庄农贸市场第一排的两套住房及两间门面房卖给王某甲。 2008年被害人王某乙得知王某甲购宅基地的事后,也通过被告人姚全端购买宅基地。姚全端以同样的手段先后向被害人王某乙收购房款29.9万余元,承诺给王某乙两套住房和两间门面房。 2013年11月,王某甲、王某乙发现姚全端承诺的房子有人居住,就多次找被告人姚全端要房子,被告人姚全端无奈便把罗某甲、罗某乙、曹某、林德勤的住房、门面房租过来,连同自己购买的一套住房,谎称是为王某甲、王某乙购买的,被告人姚全端与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当王某乙找开发商要求办手续时,发现该房子是姚全端租来的,2014年4月29日,王某甲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全端抓获。被告人姚全端收取王某甲、王某乙的房款后,并未购房,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2)2013年12月,南阳市卧龙岗乡潘庄二组为了解决本组宅基地遗留问题,研究决定把位于潘庄新村北边,封家前边的四亩地划为宅基地,并准备将剩余的三、四百平米分块,以每块20万元出售。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姚全端以给被害人先某某、刘某、唐某甲、唐某乙买宅基地为由,分别带他们看了该村所规划的宅基地后,先后收取先某某2万元、刘某10.5万元、唐某甲14.5万元、唐某乙12.8万元,并出具了盖有本组公章的收据。经查,被告人姚全端卖宅基地的事村组并不知道,所收取的所谓买宅基地款也未入账,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姚全端的哥哥姚全立退给先某某、刘某、唐某甲、唐某乙四人共计8万元,四人按比例分配,先某某分4020元,刘某分21105元,唐某甲分29145元,唐某乙分25730元。四人一块向姚全立出具8万元收条。其余款项至今未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姚全端的供述: 2007年,王某甲通过闫某委托我在我们潘庄村买块地皮,我答应了。我后来给闫某说行,但是买块地皮需要缴纳26000元。王某甲给我缴纳了26000元钱,我还领王某甲到地里看了看向他指了指。后来地皮也买不成了,开发商想在我们潘庄村盖农贸市场在那盖房子,我就给王某甲说换成房子算了,王某甲同意了,我就陆陆续续向王某甲要了好几次钱,王某甲都给我了,大概有十多万,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一直到2013年4月份,王某甲向我要房子,我给他说开发商嫌不赚钱,又向他要了137000元,并承诺给他两套房子和两套门面房。在2013年9月份和王某甲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王某甲已向我交付房款287000元房款,我卖给他两套单元房为三号楼二单元二楼A1和A3户和两套门面为陆号楼15、16号,并且10月8日之前交房。我给王某甲签订合同的时候,这些房子并不是我的,我都是从罗某甲、徐某某、罗某乙手中租来的。我与王某乙之间的事,和王某甲差不多,王某乙是王某甲的妹妹,她看到王某甲通过我买房后,也想让我帮她买地皮,我也承诺给她买地皮,后来潘庄农贸市场开发了,我也承诺给她两套单元房和两套门面房,从2008年至2013年陆陆续续给我了299000元。2013年11月23日,我与王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卖给她的单元房为8号楼一单元二层A3户,另一套我还没有定好,门面房为二号楼5号和6。其中8号楼一单元二层A3户是我从开发商李某某那买的,我就让开发商过户到王某乙名下了,但是这套房子我还欠开发商有房款。其中门面房二号楼5号和6号是开发商李某某的。 我和王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我签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三号楼二单元二楼A1和A3户单元房一套是罗某甲的,一套是徐某某的,陆号楼15、16号门面房产权是罗某乙的。 我拿王某甲的钱好多时间了,我也没给他买房子,我就把这几套房子租过来,让王某甲住。我心想着先把这几套房子租过来,等我有钱了,再给它买过来,我现在手头紧,也没钱买,就一直没买。后来,罗某甲和徐某某知道我们的事后,都不租给我了。我和王某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我签的。有一套单元房没有,我没找到合适的,也没租来房子,因此没签。我收到王某乙的房款,向开发商交了95000元房款,剩余的我花了。我还欠李某某18万元。 2013年11月份,先某某找到我说想到我们组买块宅基地,当时我们组也有宅基地向外出售,我也向队长林某乙汇报了,林队也同意了。2013年11月18日,她在卧龙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工商银行给了我现金19900元。我给她打了收据,上面写着105000元,她给我打了85000元的欠款,上面有我和林某乙的签名,还有我们组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11月份,刘某找到我说想到我们组买块宅基地,当时我们组也有宅基地向外出售,我也向队长林某乙汇报了,林队也同意了。2013年11月6日,她在卧龙路与车站路交叉口邮政银行汇到我姐夫柴小丽账户上105000元。我给她打了收据,上面写着宅基地105000元,上面有我和林某乙的签名,还有我们组的财务专用章。2014年3月17日,唐某甲在北京大道禄康源附近邮政银行给了我145000元,我给他打了份收据;2014年3月21日,唐某乙给了我128000元,我给她打了收据。上面都有我的签名和我们组财务专用章。这事我都给队长林某乙汇报了。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07年,姚全端以卖给我宅基地为名在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王会庄我外甥女婿李保龙家陆陆续续诈骗我现金30万元。我家是卧龙区陆营镇的,想在南阳市城区附近买块地皮盖套房子。2007年左右,我把这个想法给我在王会庄的外甥女闫某说了。闫某说她帮我问问,等了几天她说她一个朋友叫姚全端,姚全端说她们潘庄村二组有地皮要卖。我们通过闫某相约,一起到闫某家商量地皮的事。在闫某家,姚全端说她们潘庄村二组确实有地皮要卖,但是只对她们潘庄二组人出售,她还说这地皮是10*12平方米的,购买这块地皮需要26000元人民币,她还领我到现场指了指,当时还是麦地,我当场就给她26000元人民币。给她之后,她给我说需要办理建房证、土地使用证,需要6000元,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又给了她6000元。又过了几天,她说村民们不同意嫌地皮卖的便宜,需要再给她10000元,我就又给她10000元。她还说每一家盖个车位需要5000元,我就又给她了5000元。2007年,我总共给她47000元。2008年,姚全端给我说,村里要统一规划,需要下地基10000元,我就又给她了10000元。又过了几个月,姚全端又说村里要统一建房,需要48000元,我就又给她了48000元。2008年,我总共给她了58000元。2009年,姚全端又说村里规划的图纸更改了,以前盖每套房子要留院子,现在不留院子,又多出来一套房子,需要再添58000元,我就又给她了58000元。等到2011年我看见有人在哪盖房子,我问姚全端这是盖啥房,她说统一盖潘庄农贸市场,但是第一排给我两套单元房和两套门面房。等到2013年4月份,我问她要房子,她说开发商嫌不赚钱,再需交137000元。等了几个月,我问她要房子,她说通过她一共有6家买房子,这六家有一部分钱没交齐,开发商不给钥匙。我问了十多次,她都推诿扯皮,我发现她原来给我指的第一排房子已经有人住了,我就继续追问她。她迫于无奈,就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我已经给他287000元人民币,她保证于2013年10月8日以前在潘庄农贸市场给我两套门面和两套单元房。到2013年10月8日,姚全端给我了两套门面房钥匙,又过了几天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她又给了我两套单元房钥匙。但是后来我到开发商那里了解,根本就没有姚全端的房子,两套门面房是林德勤的,一套单元房是徐某某的,一套门面房是罗某甲的。我问林德勤了,这两套门面房是姚全端租赁林德勤的。我第一次给姚全端钱是2007年10月份左右,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在闫某家里给她的。我给姚全端不太熟悉,每一次给钱都是通过闫某或李保龙给她的。我陆陆续续给她有二三十万元。姚全端每次收我钱时,有时候打收据,有时候没打收据,去年我催着她要房子,她给我打了份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显示收到我现金287000元人民币,但是还有12000元没完全跟上面写(包括7000元大修基金和5000元车库)。房屋买卖合同我以后提供给你们。我听开发商说姚全端以前在潘庄农贸市场有门面房和单元房,但后来她卖了,现在没有了。我见着房东了,让我看了原始合同,所以知道姚全端给我的门面房和单元房是租来的。姚全端给我的两套门面是潘庄农贸市场第一排15和16号门面,这两套门面是林德勤的。给我的两套单元房是3号楼2单元二层A1户和A3户。 我妹妹王某乙以同样的方式被姚全端诈骗走现金302000元,其中54000元现金是通过我给姚全端的,其他的是通过闫某给姚全端的,但是到现在只得到了半套房子。后来我了解真实情况后,我说要报案,姚全端她老公罗宾担保说一个月之内把钱还了,但是到现在还是一再推诿扯皮,既不给房子也不给还钱,人不见面打电话也不接。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我被姚全端诈骗了29.9万元钱。2008年5月份,我哥王某甲和闫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闫某说潘庄有一块地皮准备卖了,我哥知道这个事后告诉了我,我们就通过闫某找到潘庄的姚全端,姚全端当时答应能把这块地皮帮我买下来,并向我要了54000元钱,其中50000的买地皮钱,4000元的办证费,我就把钱交给了我哥王某甲,他把钱给了姚全端。 2008年8、9月份的时候,姚全端又通过闫某告诉我准备放地基,向我要了10000元钱,我忘记这钱是怎么给姚全端的了。2009年3、4月份,姚全端又说这块地开发商要统一盖房,不让个人盖,让我交了48000元钱,我和闫某一起到她家里把钱给了她,姚全端还向我要走了身份证,说是用来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2010年4、5月份的时候,姚全端说图纸改了,以前后面有院子,现在院子不盖了,都盖成门面房了,让我再交58000元钱,我就在闫某位于医专的餐厅把钱交给了姚全端。最后一次是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姚全端说目前交的钱可以分到一套住房和两间门面,如果再加13000可以分到两套住房和两间门面,我就把钱给我哥,我哥交给她了。期间姚全端还向我要了5000元钱的车位费和1000元钱的活动费。2013年11月23日,我和姚全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房子交工了,我向姚全端要房子,姚全端给了我两间门面的钥匙和一套住房的钥匙。两间门面的钥匙只有一把能用,我还听说这门面是姚全端租来的,另外一套住房是姚全端自己买的,而且只交了9万5千元钱。然后我们多次去找姚全端,她也解释不清,只是说房子肯定会给我们。姚全端收到的钱有时候给我写的有收据,有时候没有。一开始她就说能帮我把地买下来,可以自己盖房子,后来又说必须开发商统一盖,但是能分到一楼的两间门面和二楼的两套住房。开发商我没见过,姚全端说开发商不想见我们,不和我们签合同,但我一直要求签合同,姚全端没办法就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听开发商说姚全端买了不少房子,但是都卖了。姚全端给我的两套住房和两间门面:门面是2号楼5、6号;住房一套是8号楼1单元2层A3户,还有一套她说暂时没有定。姚全端,30多岁,身高160多点,体态微胖,现在在潘庄当会计,手机号是15038736682。 (3)被害人先某某陈述: 2013年11月份的时候,我去找朋友刘某的兄弟媳妇聊天的时候,他们提到说通过潘庄的姚全端买了一块地皮,花了105000元,我觉得挺合适。过了没几天,姚全端给我打电话说潘庄还有最后一块地皮,卖105000,问我要不要,我说我刚买了房子没钱,我问问我弟弟要不要。姚全端说如果你弟弟要就可以,不要给别人说。后来我问我弟弟,他也刚买了房子,没那么多钱,先交两万,过了年再把剩下的付清,姚全端同意了。2013年11月18日,姚全端开着车拉我到潘庄二组一大块空地上,在车上给我指了其中一块说是卖给我的。我要下去看看,姚全端不让说怕别人看到。后来她把我拉到卧龙路与车站路口的工商银行,我取了两万给她,并给她写了八万五千的欠条,她给我写了十万零五千的收据,上面盖的是潘庄二组的财务专用章。后来姚全端给我打电话要钱,我没钱给她,我弟弟也没钱,说地不想要了,把两万退给我。她对我的态度就变了,每次打电话,她都以各种借口往后推。 案发后,姚全端的哥姚全立退给刘某、唐某甲、唐某乙我们四人共计8万元,我们四人按比例分了,我分4020元,刘某21105元,唐某甲29145元,唐某乙25730元。退给我们时给我们说不让告姚全端,我们四人一块打的8万元收条。 (4)被害人刘某陈述: 2013年春天的时候,我和姚全端闲聊的时候,她说她在潘庄买了一块地,自己盖了房,我觉得挺合适,就说啥时候有地了给我也介绍一块。2013年11月5日,姚全端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块宅基地是对上的内部指标,要105000元,要我当天准备钱,我说和家里商量一下。当天中午,姚全端开着车拉我和我爱人到潘庄一大块空地上,在车上给我指了其中一块说是卖给我的。我要下去看看,姚全端不让,说怕村里人不愿意。后来我和爱人回家把钱凑齐了,第二天和姚全端我们三人到卧龙路与车站路口的邮政银行,把钱转账给了她。然后姚全端上车拿出来一张收据,收据上面盖的是潘庄二组的财务专用章和队长林队的签名。后来我听说先某某要求姚全端退买地的两万,姚全端一直没给,我就也不想要了,要求她退钱。后来先某某找到了林队,才知道姚全端一直在骗我们。 案发后,姚全端的哥姚全立退给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我们四人共计8万元,我们四人按比例分了,先某某4020元,我分21105元,唐某甲29145元,唐某乙25730元。退给我们时给我们说不让告姚全端,我们四人一块打的8万元收条。 (5)被害人唐某甲陈述: 今年3月初,我听我姐说潘庄的姚全端能在潘庄买一块地,我觉得挺合适,就也想买。2014年3月16日,我和我姐唐某乙、姐夫、我姐的朋友刘某在车站南路惠利特附近的一个饭店见到了姚全端。吃饭的时候,姚全端说潘庄有一块地圈了十几处宅基地,可以卖给我一块,她还带的有章,要我当时就交十四万五千元,交了钱就盖章。当时我没那么多钱,就说先交十万。第二天一大早,姚全端给我打电话,说必须十四万五千元,上午不交九买不到地了。当天下午,我把十四万五千元凑齐了,送到潘庄大队门口,见到姚全端,后来他开车带着我们到北京大道禄康源超市东边的邮政银行,在那把钱给了她,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收据上面盖的是潘庄二组的财务专用章。 案发后,姚全端的哥姚全立退给先某某、刘某、唐某乙我们四人共计8万元,我们四人按比例分了,先某某4020元,刘某21105元,我分29145元,唐某乙25730元。退给我们时给我们说不让告姚全端,我们四人一块打的8万元收条。 (6)被害人唐某乙陈述: 刘某和我是朋友,姚全端去年收了她一块购买宅基地的钱,并承诺在潘庄二组给他一块宅基地,2014年3月15日前后,刘某让我打听这个事,我打听到姚全端是潘庄村二组的会计。我问姚全端是否有宅基地对外出售,我想帮我弟弟唐某甲买,姚全端说现在没有,不过先某某原来买了一块,但是只交了两万定金,每块宅基地145000元。姚全端说让这块地转卖给我弟弟。3月17日下午,唐某甲、我和我爱人在北京大道禄康源超市东边的邮政银行门口,给了姚全端145000元现金,她给我弟弟写了一张收据。后来我又给她说我想自己买一块,她说有一块小的,要128000元。3月21日,我给她了现金128000元,她还给我开了收据,收据上面盖的是潘庄二组的财务专用章。 案发后,姚全端的哥姚全立退给先某某、刘某、唐某甲我们四人共计8万元,我们四人按比例分了,先某某4020元,刘某21105元,唐某甲29145元,我分25730元。退给我们时给我们说不让告姚全端,我们四人一块打的8万元收条。 3、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证言: 姚全端诈骗王海生和王某乙60余万元的事,当时给钱的时候我都在场。姚全端是我朋友,王某甲是我姨夫,王某乙是我姨夫王某甲的妹妹,我叫她姑。2007年,我姨夫王某甲家在南阳租房子,他想在南阳郊区买块地皮盖房子。有一次,姚全端和我闲聊时,她说她们潘庄村二组有地皮要卖,但是只允许她们本村人购买。后来我给王某甲说了,我和姚全端约好在我家他们见的面。她与王某甲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说买块地皮需要26000元人民币,她并领我们到一块麦地看了看,并说这块地就是村里要出售的地皮。王某甲就给她了26000元。后来姚全端说需要办理建房证、土地使用证,需要6000元,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6000元;又过了几天,姚全端说村民们嫌地皮卖的便宜需要再给10000元,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10000元;2007年王某甲总共给她了42000元人民币。2008年,姚全端说村里要统一规划,需要下地基10000元,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10000元。2009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姚全端说王某甲买的地皮这块地开发商要统一盖房,不让个人盖,还要交48000元钱,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48000元。2010年四五月份,姚全端说图纸改了,以前后面有院子,现在院子不盖了,都盖成门面房,让王某甲再交58000元钱,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58000元。最好一次是2013年四五月份,姚全端说现在交的钱只能分到一套单元房和两间门面房,开发商嫌不赚钱,如果再交137000元,开发商能再给一套单元房。王某甲又通过我给她了137000元。期间,姚全端还问王某甲要了5000元车位费。等潘庄农贸市场盖好了,王某甲问她要房子,她指着说第一排4、5、6、7、8都是她的,王某甲看见已经有人入住了,姚全端一直推诿扯皮。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姚全端和王某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保证2013年10月8日保证交房。后来王某甲一再要求姚全端交房,姚全端给了王某甲4把钥匙,两套单元房和两套门面房。等到王某甲往房子放东西时,才知道这四套房子都是姚全端租赁别人的。后来我们一再追问姚全端要钱,姚全端也不给王某甲退钱,现在和她联系,她也不接电话。姚全端以同样的方式诈骗走王某乙299000元。但合同上签的钱不包括大修基金和车位钱。 姚全端说他们村出售的地皮是村里要卖,她说帮我们忙,买块地皮。王某甲和王某乙每次给姚全端钱时,有时侯我在场,有时候我没在场,但我都知道。姚全端让王某甲与潘庄农贸市场开发商签了份合同,但后来开发商说这房子原来已经卖给别人了,这份合同无效。姚全端与王某甲和王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我知道,大致意思是给王某甲和王某乙每家两套单元房和两套门面房,但具体单元房、门面房在哪我不清楚。上个星期,姚全端她姐给我拿来2万元现金,让我给王某甲和王某乙,不让王某甲和王某乙到你们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罗某甲证言: 2013年12月份左右,姚全端找到我说,她有朋友想在潘庄农贸市场租套单元房,每个月500元,每年6000元,我想着房子闲着也是闲着,就同意了。当时我房款还没交清,开发商钥匙也没给我,姚全端自己找开锁公司把我的单元房钥匙换了,开始我并不知道,后来听说的,姚全端还把我购房合同骗走了,现在还不知道在哪。姚全端从来没有在我面前提起过要买我这套单元房,她只是问我,我在潘庄农贸市场的单元房是否往外出租,她一个朋友想出租,她从来没在我面前说想买我这套单元房,我从来也不想卖这套单元房。 (3)证人徐某某证言: 我在潘庄农贸市场3号楼2单元二楼的单元房租给姚全端了。我去年12月份,姚全端找到我,说她有个朋友想在农贸市场租套单元房,房租是每个月500,我就把我单元房的钥匙给她了。姚全端具体说租给谁我也不清楚,随后,她说她朋友说想看一下我的购房合同再给我租金,后来我听说她把别人的房子租过来卖了,我就也没给她拿购房合同。随后,我给她说房子也不对外租赁了,问她要钥匙,她说过完年了再说。我就自己找开锁公司把我这套单元房的钥匙换了。姚全端从来没有要求我将这套门面房卖给她,她只是问我是否往外出租,她说她一个朋友想租房,她从来没在我面前提起想买这套房子,我也不想卖这套房子。 (4)证人李某某证言: 南阳市卧龙区潘庄农贸市场是我父亲李瑞朋开发的,但是我们向别人出售房子签订集资合同甲方都是我签的。罗某甲在潘庄农贸市场购买有一套单元房,应该是3号楼2单元2楼A1户。罗某甲这套房子没有转让给别人。但是2013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王某乙领着一男一女到我们售房部,姚全端打电话给我说罗某甲这套房子卖给王某乙们了,等一会罗某甲派人把原集资合同和交房收据一块拿过来,把这套房子过户给王某乙们。我当时给罗某甲打电话没打通,我给姚全端说让罗某甲第二天把剩余房款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拿过来。当天我还给王某乙们签了份集资合同,因罗某甲剩余房款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拿过来,我也没给他们钥匙,并说半月之内这两样东西拿不来合同无效。后来,罗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她的房子租出去没有,如果租出去了,她的集资合同再给她,我还对她说房子不是卖给姚全端熟人了吗?这时,我俩才知道都被姚全端骗。徐某某在潘庄农贸市场购买有一套单元房,应该是3号楼2单元2楼A3户。徐某某这套房子没有转让给别人。6号楼15、16号门面房是林某甲的,林某甲的6号楼15、16号门面房没有转让给别人。姚全端原来潘庄农贸市场在那购买了好几套单元房,但是现在都过户给别人了,现在没有一套。姚全端没有在潘庄农贸市场购买门面房。姚全端她欠我18万元钱。我没有出售给王某甲房子,王某乙从姚全端手上买了一套单元房,但是还欠有房款,我还没给她钥匙。二号楼5、6号门面房是曹某的,2011年底左右,我们卖给曹某了,我们相互之间还签订合同了。我没有将二号楼5、6号门面房的钥匙给姚全端让她停车用,我在2011年底的时候就卖给曹某了。我让她停车用的是二号楼26号,但是我早都卖给别人了,别人也没有要钥匙,我就把钥匙给姚全端了,我后来问姚全端要钥匙,姚全端说钥匙丢了,没办法我找了个开锁公司换锁了,现在我把钥匙给房东了。姚全端从来没在我面前提起过想买二号楼5号和6号门面房,我早都卖给曹某了。六号楼15、16号门面房,现在是林某甲的,林某甲是去年12月份从罗某乙手中买来的,我们最先卖给罗某乙,罗某乙后来卖给林某甲了,他们还办理了过户手续。我们开发的潘庄农贸市场土地是潘庄村二组的,我们对土地的补偿款都和村里、组里都完善好了,现在没有任何纠纷。 (5)证人罗某乙证言: 我原来在潘庄农贸市场有门面房,但是后来都卖了。潘庄农贸市场六号楼15、16号门面房原来是我的,但现在我卖给林某甲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012年底卖给林某甲的,我并且给她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9月份,姚全端找到我说想租两间门面房,我问了问林某甲的是否往外出租,林某甲同意了。姚全端通过我想她支付了6000元租赁费,租赁期限为一年。林某甲的房子钥匙在售房部李某某了,我把钥匙拿过来给姚全端了。姚全端从来没在我面前说过想买这两间六号楼15、16号门面房,再说了房子现在我都卖给别人了,我怎么卖给她。我与姚全端没有经济纠纷。 (6)证人曹某证言: 我在潘庄农贸市场有两间门面房。这两间门面房为2号楼5号和6号。大概2012年春天我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还与开发商李某某签订有集资合同,我一会提供给你们。这两间门面房子我没有转让租赁给他人。这两间门面房开发商李某某说房子统一往外出租,我钥匙就放她那里了。姚全端从来没有向我表示想买这两间房子,我在潘庄农贸市场的门面房我也没有委托姚全端出售。我也没有将潘庄农贸市场的门面房出售给王某乙。 (7)证人林某甲证言: 去年我在罗某乙手中买了两套门面房,位于潘庄农贸市场的六号楼15、16号,并且罗某乙为我办理有过户手续。去年9月份,罗某乙找到我问我这两间门面房是否往外出租,他有朋友想租,并且一年租金6000元,我也同意了,并把钥匙给罗某乙了。这两间门面房没有出售给姚全端。我不认识姚全端,她从来没在我面前说过想买这两间六号楼15、16号门面房。这两间门面房也没有出售给王某甲。 (8)证人林某乙证言: 我是队长,姚全端是会计。我们组里几年前有宅基地卖给自己组里的人,当时收了人家八家的钱,但是地没有办下来,成了遗留问题。今年过了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组里准备了4亩多地,在潘庄新村北边,封家前边,分给那八家以后还剩三四百平方。组里开会商量准备出售,20万一处,每处百十平米,组里内部人优先购买,这都有会议记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开始出售。你们给我出示的0236261、0236262、0236265、0236266四张收据我不知道,姚全端被你们带走后,经常有人问我宅基地的事,我才见到这几张收据。上面的字不是我签的,公章是我们组的,因为公章一直在姚全端的手里。她向外出售地皮的事没有向我汇报过,她收的钱也没有交到组里。组里不会让她去出售地皮,再说一块地准备卖二十万。 (9)证人罗某丙证言: 我是潘庄村2组党小组组长,有块宅基地在潘庄新村北,封家前边,大概四亩地,是为了解决村里宅基地遗留问题,解决后还剩三四百平米。组里研究决定分成几小块,每块百十平米,20万出售,本村村民优先购买,如没人买再对外,姚全端对外出售完全是个人行为,村里没收到她的地款。 (10)证人罗某丁证言: 我和姚全端在今年3月份离婚,因为她不招呼家、不招呼小孩。她卖地的事我不知道。去年以来王家兄妹老我家找姚全端几次,我也联系不上。你们给我出示的姚全端与王家兄妹签订的购房合同,担保人是我签的,因为他们多次来我家找姚全端,我又联系不上她,为了不影响我的家庭,我实在没办法就于2014年3月7日签订了担保。签时我们已经离婚了。 4、书证 (1)被告人姚全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姚全端的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2份 证实2014年4月29日12时许,卧龙岗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某甲举报,将被告人姚全端抓获归案 (3)被告人姚全端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 证实被告人姚全端将位于潘庄农贸市场的两套门面房(6号楼15、16号)和两套单元房(3号楼2单元2层A1、A3号)以287000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王某甲。 (4)被告人姚全端与受害人王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 证实被告人姚全端将位于潘庄农贸市场的两套门面房(2号楼5、6号)和两套单元房(8号楼1单元2层A3号、另一套尚未确定)以299000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王某乙。 (5)证人李某某与李会钦签订的集资合同1份; 证实3号楼2单元2楼A1户的房屋产权归李会钦所有。 (6)证人李某某与证人徐某某签订的集资合同及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3号楼2单元2楼A3户的房屋产权归徐某某所有。 (7)证人李某某与证人曹某签订的集资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证实2号楼5、6号门面的房屋产权归曹某所有。 (8)证人李某某与证人林某甲签订的集资合同及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6号楼15、16号门面的房屋产权归林某甲所有。 (9)证人李某某与证人罗某甲签订的集资购房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3号楼2单元二楼A1的房屋产权归林罗某甲所有。 (10)被害人先某某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的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被害人先某某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款105000元整。 (11)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的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款105000元整。 (12)被害人唐某甲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的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被害人唐某甲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款145000元整。 (13)被害人唐某乙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的收据复印件1份; 证实被害人唐某乙与被告人姚全端签订购买宅基地款128000元整。 (14)现场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15)潘庄村2组2013年-2014年账目复印件; 证实潘庄村2013年-2014年收支情况(未见姚全端所收款入账) (16)潘庄村2013年12月7日、2月28日、3月24日会议记录复印件 证实潘庄村2013年12月研究解决本组宅基地遗留问题 (17)前科查询 证实被告人姚全端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全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全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全端及其辩护人关于村组知道被告人姚全端的卖宅基地行为,对先某某等四人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的辩解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全端对绝大部分赃款不予退赃,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姚全端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全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姚全端的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全端退赔被害人未退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相全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