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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6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9月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6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9月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吕某某自2011年担任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工商所所长期间,对辖区内的工商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10家无经营执照的沙场依法进行取缔,致使这些沙场长期在白河河道内违法采沙经营。其中卧龙区英庄镇贾营村贾某甲、贾某乙(二人已判决)的沙场非法采沙达两年半之久。经河南鸿德会计事务所、南阳宏图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自2011年3月13日至2013年9月3日该沙场共违法采沙收入329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夏某某、尹某、周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工商所不是河沙开采的主管部门,十家采沙场都经过卧龙区政府的招投标,缴纳了承包费。从2013年4月开始所里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专项检查。起诉书指控给国家造成损失计算方法存在异议。
被告人吕某某向法庭提交:
1、英庄镇政府情况说明
证实2013年4月17日卧龙区政府召开“关于全区开展水生态保护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会议后,英庄镇政府统一组织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措施。英庄工商所在该项活动中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履职尽责。
2、参与监管活动照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自2011年担任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工商所所长期间,对辖区内的工商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10家无经营执照的沙场依法进行取缔,致使这些沙场长期在白河河道内违法采沙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卧龙区英庄镇贾营村贾某甲、贾某乙(二人已判刑)的沙场非法采沙达两年半之久。经河南鸿德会计事务所、南阳宏图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自2011年3月13日至2013年9月3日该沙场共违法采沙收入329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
我是从2011年5月至今任英庄镇工商所所长。我负责英庄镇工商所的全面工作。主要工作是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等。我所共4个人,我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季元峰、周某某,另外一个同志叫张某乙。所里人少,也没具体分工。在任职期间辖区内存在采砂场作业情况,我知道有四个标段,具体几家采砂场和负责人记不清楚。这些采砂场2013年10月份后都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以前都没有办理。听说都只办理了采砂证,没有办理其他证照。根据卧龙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应当到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及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只有四证齐全了才能开采。2011年底我知道这些采砂场的存在。英庄工商所2013年4月份参加镇政府组织的水生态保护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治理活动,并于6月份参加由镇政府组织的水利、工商部门参加的封路行动。2013年7月8日我们工商所巡查时没有发现采砂场的非法采砂活动,2013年7月29日参加由镇政府组织的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发现于岗村、玉皇庙村两处非法采砂场,现场对其采砂设备进行了拆除,未见砂场负责人。我在2013年4月份活动开始后,向英庄镇马镇长汇报过辖区内存在有非法采砂的情况。2013年7月份我向局注册科报送了英庄辖区内涉嫌非法采砂和无照经营的砂场情况。然后由卧龙区工商局向卧龙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我不知道这些采砂场的经营收入情况。我们没有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因为采砂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等前置手续,我局要求我们执行河南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所于2013年7月25日将非法采砂的情况上报我局注册科,然后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英庄工商所对这些非法采砂场没有立案调查。涉及需要办理前置手续的无照经营行为,我们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上报给局里。不涉及前置手续的无照经营行为,我们采取行政告知、罚款、扣押设备商品等方法进行处理。我在英庄工商所任职期间对辖区的这些采砂场进行过巡查,2013年的7月8日和7月29日进行过两次巡查。之前也巡查过,但没有记录,也没有看到非法采砂场生产,未见到砂场负责人。英庄工商所没有向这些采砂场收取过费用或要过赞助。这些采砂场没有给我个人或所里其他工作人员送过钱物。英庄镇贾营村贾某甲、贾某乙因非法采砂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听说过此事。我对贾某甲砂场的情况不太了解。对贾某甲砂场巡查过,但没见到负责人,也没有看到有非法采砂行为。我认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作为一名基层工商所的所长,人员少,任务重,对于采砂企业我也进行了巡查,并向镇党委政府和分局进行了汇报,贯彻执行了分局的要求。
2、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甲证言:
我因为非法采砂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我们的采砂场在我镇贾营村东二里地的白河边上,是从2011年3、4月份开始的,一直到2013年9月份,共获利180多万元。我们参加了水利局的拍卖竞标会,然后在水利局河道站办理有采砂证,后又与贾营村签订了承包协议。英庄镇工商所对我的砂场从来没有管理过。
(2)证人贾某乙证言:
我是2013年9月14号因为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现在已经开庭了等宣判。我和贾某甲、张世林、贾显坤等六个人一起采矿的,砂场在贾营村东二里地的白河边上,是从2011年3月份一直到2013年9月份,总共获利180多万元。我参加水利局的竞标会,在河道站办采砂证,和组里签有承包协议,别的没有了。英庄镇工商所没有对砂场管理过。
(3)证人贾某丙证言:
我是2008年到2012年办有砂场,2010年和2011年我们村几个砂场让我打头竞拍贾营标段,我们就参与了水利局组织的竞拍,然后给我们办有采砂许可证,别的没有办啥手续,应该办什么证照和手续我不知道,采砂期间英庄镇工商所没有人去过,我也不知道这跟工商有什么关系。
(4)证人夏某某证言:
我的砂场没有名字,位置在贾营村东边,是从2008年9月开始,2013年9月停产至今。只办理了采砂证,没有办理其他证照,没有办过营业执照。英庄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2008年和2009年那两年去过,后来就没有再见过。2013年8月份镇政府组织公安、水利、工商部门到我砂场把我的输送带也剪了。
(5)证人贾某丁证言:
我的砂场叫贾营北砂场,从2011年开始的,办有采砂证。以前没有办营业执照,2013年10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2013年6、7月份工商所的两位同志到我的砂场查看,我对他们说我想办营业执照。
(6)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是从2011年开始办砂场的,砂场叫相子树砂场,在英庄镇四标段,在2011年通过招标在水利局办理有采砂证,到2013年9月都停了,今年重新办理了采砂营业执照。2013年9月前没有办营业执照,我也不知道还要办什么证照。2013年热天的时候,工商所有两、三个人去砂场,问了问情况,也没有啥行动。
(7)证人季某某证言:
英庄镇工商所有四个人,吕某某是所长,周某某、张某乙和我为一般科员。英庄镇辖区有四个标段的采砂场,一个标段为一家采砂场,具体每个标段内分有几家采砂场我不知道。这些采砂场以前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从今年元月份春节前后才开始办的执照。具体办理是由所长吕某某负责的,办理的细节情况我不知道,河道采砂场应该办理采砂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它还需办啥手续我不清楚。我们工商所是2013年4月份所长吕某某安排我和周某某同他一起去巡查时,才发现有这四个标段的采砂场的。吕某某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些采砂场的我不清楚,吕某某安排我们对这些采砂场进行巡查是2013年4月份、5月份和7月份共三次。4月份是吕某某、周某某和我三人到采砂场巡查看了一下,5月份是我和周某某二人和英庄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一起去的采砂场,把他们的路给堵了,不让采砂。7月份我和周某某一起同英庄镇政府的人员、镇派出所的人员及区水利局的人员一起到采砂场进行治理,把采砂船上的传送带都割了。你们工商所对镇辖区内的四个采砂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没有取缔是因为这个事是由所长吕某某负责的,他安排我们干啥我们就干啥,听所长讲他已经汇报给英庄镇政府和卧龙区工商局里了。
(8)证人周某某证言:
我是1998年4月到英庄工商所工作的,英庄镇辖区内有采砂场,共有四个标段。这四个标段采砂场在2013年9月份以前没有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是在2013年4月份我们经过巡查发现这些砂场的存在,这次的巡查是吕某某所长安排的,我和季元峰一起巡查的,当时有记录。在此之前我没有巡查过这些砂场,也不知道别人去过没有。发现砂场后吕所长向局里汇报了,也向镇政府汇报了。5、6月份我们配合镇政府对这些砂场进行整治活动,断路,剪输送带等。
(9)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是2004年开始在英庄镇工商所工作的,英庄镇辖区内有采砂场,不知道有几家,2013年9月以前这些砂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些砂场存在的时间长了,我们都知道,吕所长的前任所长王兆祥也因为砂场的事被处理过。估计吕所长到这个所工作不久就知道了,吕所长安排过对这些非法采砂场进行查处,也安排过巡查,也没见到老板。2013年7月份我们配合镇政府和公安、水利等部门一起到这些砂场进行过整治行动,我和周某某、季元峰都去了。以前巡查过,不知道有没有记录。
(10)证人尹某证言:
我是2007年6月份开始任卧龙区河道站站长的,主要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河道工程项目的审报和管理。卧龙区是2009年成立规范河道采砂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规范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应由水利局和国土部门共同规划、测量后划为标段,每个标段进行竞标,拍卖后由每个标段的负责人带上相关材料到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再办理采矿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四证齐全后,再到区采砂办领取采砂施工许可通知书,之后可以施工生产,区采砂办是区规范河道采砂工作指挥部,没有一个采砂场办理过这个通知书。卧龙区英庄镇辖区采砂场是否证齐全我不敢说,但我肯定他们都没有办理采砂施工许可通知书。对于这些非法采砂活动我们河道处进行过管理和制止,下发过通知书,制作过笔录,也到现场执法过。我觉得我们河道站按规定办理了采砂证,另外三证的办理我们也无能无力。
(11)证人马某某证言:
2009年起我在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矿管监察大队任大队长。卧龙区境内的采砂企业没有办理过采矿许可证,因为办理采矿证需要按程序,走完整个程序需要两年多的时间,对于采砂场来说不现实,2009年卧龙区成立采砂办时,我们就提出过这个问题,采砂办领导也认可了,并下了会议机要,不再要求采砂场办理采矿证,只要水利部门发一个采砂证就行了。采砂场需要通过拍卖程序在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我们国土部门主要是配合水利局工作,其他工商、税务的证办没办我们也不清楚。英庄镇河道采砂2010、2011年是3个标段,2012年是4个标段,每年拍卖时都规定了开采量,但实际采砂量我们也不好掌握。采砂标段拍卖款区政府规定50%给当地乡镇政府作为日常管理费用,20%留给区财政,20%给区水利部门,10%给国土部门。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宏图会计师事务所宏图会审字(2013)第
007号审计报告
证实了对贾某乙非法开采的沙场账簿汇总,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账簿记录收入合计1817466元,支出合计1405322元。
(2)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豫鸿德会审(2014)039号
审计报告
证实了对卧龙区英庄镇贾某甲、贾某乙砂场账簿汇总,自2011年3月13日至2012年9月30日,账簿记录售沙收入合计1480658元,支出合计1508044.9元。
4、书证
(1)被告人吕某某户口证明:
说明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职务证明
说明被告人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有关无照经营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文件
英庄镇工商所巡查记录一份
卧龙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通报函
贾某丙的河道采砂申请及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杜 帅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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