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高老家村周某某家门口路过时,认为周某某家无人遂将一扇楼门卸掉进入院内,将周家的三只山羊盗走。后周某某在高某某家找到了被盗的三只山羊。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只山羊价值为36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高老家村周某某家门口路过时,认为周某某家无人遂将一扇楼门卸掉进入院内,将周家的三只山羊盗走。当时周某某在卧室休息,听到院内有动静,起来发现自家的三只羊不见了,院门掉一半。后周某某在高某某家找到了被盗的三只山羊,将羊牵回。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只山羊价值为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2014年8月11日晚我酒后,大概八九点钟,我往家回。路过高立术家门口,喊“周姑娘”,喊了几声没人答应,我就想着家里没人。我用手将他家西边那扇门摘了下来,进院内把三只山羊拉回家了。我站在门口,高妻子周姑娘过来了,边走边叫着羊。我家院子里的三只羊听到后就叫了起来,她就推来大门,牵着三只羊回家了。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2014年8月11日21时左右,我听到庄北头高某某在我家大门外喊门,喊“周姑娘周姑娘”,边喊边用手拍我家大门。后来我好像听到门倒地的声音,又听到栓羊的羊阵子拉着地响的声音。我赶紧起来,看见楼门西边的那扇门倒了,院里的三只羊也不见了。后我到我哥家让他给我丈夫高立术打电话,我出去找羊。到高某某家南边,看到他在路口,我发出“咯咯咯”声音,听到“咩咩咩”的羊叫声从高某某院里传出来,就进院子看见三只羊,我拉着就走了。 3、证人高某某证言: 2014年8月11日22时左右,我正睡觉听到兄弟媳妇在外面喊门,她说羊被偷走了,还让我给高立术打电话。后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周某某又喊我,让我给她安门,我看见她牵着三只羊,她说在高某某院里找到的。 4、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51号鉴定书:三只山羊总价值3600元。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 (3)称重照片 (4)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高某某不持异议,证据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