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22-2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91年8月8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系被告张某甲父亲。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银行存款20000元或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