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290号 原告王松峰,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寇学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霞,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67500元(即夫妻共同债务135000元的一半);3、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前财产归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松峰与被告张霞于2009年1月1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王松峰于2013年曾向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张霞于2014年曾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张霞撤诉。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松峰要求与被告张霞离婚,被告张霞同意与原告王松峰离婚。 二、原告王松峰于2014年11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霞现金20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豫NPK32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以及创维42寸电视机一台归被告张霞所有。原告王松峰负责协助办理车辆豫NPK329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张霞承担。 三、原、被告之间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松峰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国营 人民陪审员 张德生 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迎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