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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世礼与被告谢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184号 原告杨世礼,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184号
原告杨世礼,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负责人吴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世礼与被告谢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秦克峰参加合议。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礼的委托代理人韩中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0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谢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在商丘市归德路与香君路交叉口北侧,被告谢磊驾驶苏E082AE号现代牌小型客车与正在行走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商公交认字(2014)第02263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保。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损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驾驶员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赔偿。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谢磊无证驾驶,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适格,家庭成员身份情况。2、事故认定书。证明2013年2月26日原告被被告谢磊驾驶苏E082AE号车撞伤,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行车证、驾驶证、保单。证明该车参保情况。4、病例、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5、鉴定书一份及票据。证明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6、证明两份。证明原告误工情况,及护理人员造成的损失。7、交通费。证明因该事故引起的交通费用。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鉴定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6有异议,没有提供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证据7,请求法庭酌情支持。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5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及预交鉴定费,也未提供出相关证据来反驳该鉴定书。该鉴定书系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本院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书,真实有效,对该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本院依法认定其证据效力。原告证据6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以佐证,无法证实原告及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应以本省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证据7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
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26日,在商丘市归德路与香君路交叉口北侧,被告谢磊驾驶苏E082AE号现代牌小型客车与正在行走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去医疗费20017元。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商公交认字(2014)第02263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磊系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4年10月13日经商丘市商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九级伤残。事故车辆登记在谢冰敏名下。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4年10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谢磊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磊的起诉。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元/年,2012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3634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被告谢磊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为4147元(33634元/年÷365天×45天)。护理费为4147元(33634元/年÷365天×45天),营养费450元(1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残疾赔偿金89592元(22398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计119886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被告谢磊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的范围,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谢磊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世礼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8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世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杨世礼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同时并按本判决不服部分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宽江
审 判 员  殷 刚
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栾中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