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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广峰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广峰,男,37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广峰,男,37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4)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广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荣亮、李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广峰及其辩护人张锋会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秦某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秦广峰以购买北京一龙恒业有限公司原始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宋某150万元、张某某500万元人民币。秦广峰将诈骗钱财主要用于偿还在澳门赌博时所欠的赌债。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秦广峰的供述,被害人宋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收款收条、银行转帐记录等证明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广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广峰当庭辩解称宋某借给其150万元系放高利贷,张某某是主动借给其的钱,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秦广峰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秦广峰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秦广峰以支付高息的名义吸引被害人宋某投资,宋某先后于2013年6月1日、6月3日向秦广峰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50万元人民币,秦广峰随即将该笔资金投入澳门赌场以获取高息,2013年6月8日至6月11日,秦广峰在澳门大肆赌博,欠下1700万元赌债,在被追索赌债后,秦广峰遂将该15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后其又以能购买其哥哥秦某某所在的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始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秦广峰的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人民币,秦广峰随即将该50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截至案发时,秦广峰并未向宋某支付利息。现赃款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证明了其受骗转给秦广峰150万元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亦证明了秦广峰以能购买其哥哥公司原始股的名义骗取其500万元的事实。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均显示宋某报案称秦广峰以其做生意需要投资有高额回报的名义骗取宋某150万元,后又以能购买原始股的名义骗取500万元的事实。关于诈骗的钱款数额并有秦广峰分别给宋某、张某某写的收条以及银行转账单据予以证实。
2、秦广峰与宋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张某某给秦广峰500万元系用来购买公司原始股,而宋某给秦广峰150万元系用来收取高息而非购买原始股,但秦广峰私自将宋某的150万元及张某某的500万元均用于偿还赌债,且未支付宋某利息,以及宋某在得知受骗后向秦广峰索要钱款而秦广峰百般拖延的事实。
3、证人王某证明了2013年5、6月份其曾和秦广峰一起先后两次去澳门赌博,秦广峰输了钱,以及其未向秦广峰转款1700万元的事实。该证言的相应内容与秦广峰的出入境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郭某某(原濮阳市万欣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证明了万欣公司案发前经营情况较差,没有听说过2013年时秦广峰支付过200多万元的材料款项的事情,秦广峰出事后公司就被注销的事实。
5、证人秦某某证明了其所在北京一龙恒业公司准备上市,并曾将该情况及可购买公司原始股的事情告诉过弟弟秦广峰,但秦广峰从未介绍他人来购买原始股的事实。
6、被告人秦广峰在羁押于看守所后的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宋某给其150万元系用于放高利贷,其将该笔款投在了澳门赌场股东霍成帅那儿以获取高息。2013年6月份,其在澳门赌场输了1700万元,霍成帅一直向其催要赌债,并将该150万元扣下用作偿还赌债。其还告知宋某其哥哥的公司准备上市,可以购买原始股,为让宋某相信,其向宋某转发了王某向其银行账户汇款1700万元的手机信息,宋某表示可以考虑购买,其实该信息是其伪造的。后其经宋某介绍认识了张某某,三人一起商谈购买其哥哥公司原始股的事情,张某某同意购买,并向其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其就将该款亦用于偿还赌债,之后就一直躲着不见他们,直至被抓。其未将在澳门赌场输钱的事情告诉宋某、张某某。银行转账单据亦证实秦广峰在先后收到150万元、500万元的当日即将款项全部转走的事实。宋某的手机短信照片显示王某于6月16日转账1700万元给秦广峰,结合被害人宋某及证人王某的证言,与秦广峰关于伪造手机信息以骗取宋某信任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7、本案另有公司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6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广峰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关于秦广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广峰以支付高息为由,向宋某借得150万元,并将之投资到澳门赌场以获取高息,后其明知在该澳门赌场赌博将给宋某的投资置于极大风险之境,仍向宋某隐瞒真相,大肆参与赌博,最终欠下巨额赌债,自然导致宋某的150万元被充抵赌债,且其始终亦未支付宋某利息。为偿还巨额赌债,其又利用其哥哥的公司准备上市的机会,采取伪造手机短信、虚构他人购买信息等手段,并向宋某、张某某隐瞒其欠赌债的事实,以购买原始股的名义,骗取张某某500万元。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手段,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秦广峰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其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赌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秦广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广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艳春
审 判 员  何 军
代理审判员  王新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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