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燕、王强诈骗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二终字第3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8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二终字第3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8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女,30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伙同被告人王某为达到诈骗张某某钱财的目的,由王某冒充李某堂哥李华,杜永红(另案处理)冒充李某父亲与被害人张某某见面,编造其母亲在鹤煤医院住院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甲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李某、王某退赃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万元。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某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参与共同预谋、分工,其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徐卫岭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超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