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其召,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芬芬,公司客服。 委托代理人孙国民,法律顾问。 上诉人高其召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其召,被上诉人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芬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高其召二审提交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3625529,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退回高其召。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成 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