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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春旭、赵晴晴与被上诉人赵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晴晴,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晴晴,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春旭、赵晴晴与被上诉人赵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春旭、赵晴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春旭、赵晴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刘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冰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