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晴晴,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春旭、赵晴晴与被上诉人赵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春旭、赵晴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春旭、赵晴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刘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