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中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鹏,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秀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勤,女,汉族,1956年7月4日生。 原审被告郑玉乔,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 原审被告赵永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 上诉人王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玉乔、赵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中秋,被上诉人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玉乔、赵永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上诉人王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岳修文 审判员 刘富江 审判员 成 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