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良,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女,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林,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晴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伦,总经理。 上诉人王二良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林、王晴晴及原审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二良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二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二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王二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