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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二良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林、王晴晴及原审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良,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女,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林,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良,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女,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林,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晴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伦,总经理。
上诉人王二良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林、王晴晴及原审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二良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二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二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王二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冬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