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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2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万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红,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2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万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红,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成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崇晔,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红、王长海,被上诉人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亢银忠、张崇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7元,退还河南万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