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丽芬,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水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祺,男,1979年3月3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阳丽芬因与被上诉人唐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阳丽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水力、姬烨,被上诉人唐祺的委托代理人路未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祺系河南润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唐祺出资400万元。2012年2月18日,欧阳丽芬与唐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唐祺同意将持有河南润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20%股份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欧阳丽芬,欧阳丽芬同意在协议订立后30日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唐祺所转让的股份。后欧阳丽芬支付唐祺74万元。 2012年6月16日,欧阳丽芬、唐祺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唐祺退还欧阳丽芬已支付河南润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金74万元;唐祺在2012年9月1日前支付欧阳丽芬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补偿金50万元;以上两笔款项未能按期支付,则按月利息2%结算利息,最迟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息;欧阳丽芬收妥所有款项后,原股权转让协议自动失效。协议签订后,唐祺退还欧阳丽芬74万元,并于2013年9月16日和2014年1月26日分两次支付欧阳丽芬10万元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欧阳丽芬、唐祺对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合同成立。之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唐祺退还欧阳丽芬股权转让金74万元并支付欧阳丽芬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补偿金50万元,如未能按期支付,则按月利息2%结算利息。该协议内容性质为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照欧阳丽芬与唐祺协议约定,其违约金已达合同标的的60%以上,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唐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酌定唐祺支付欧阳丽芬违约金20万元,扣除欧阳丽芬已支付唐祺的违约金10万元,唐祺还应支付欧阳丽芬10万元。欧阳丽芬要求唐祺支付股权转让补偿金50万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11万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唐祺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唐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欧阳丽芬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欧阳丽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欧阳丽芬负担7600元,由唐祺负担2300元。 欧阳丽芬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欧阳丽芬与唐祺签订的《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双方为解决纷争而签订的一种清算性质的和解协议,是作为对欧阳丽芬应得投资收益的补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适用违约金过高的规定。原审对补偿金进行干预调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唐祺支付股权转让补偿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唐祺答辩称:50万收益无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欧阳丽芬也没有按时支付全款,属于无效合同,所以依据该合同签订的《协议》也属于违法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欧阳丽芬与唐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唐祺以100万元价格将其所在公司的20%股份转让给欧阳丽芬,欧阳丽芬实际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4万元,因此应视为欧阳丽芬的投资款,而非借款。之后双方合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唐祺退还欧阳丽芬74万元,并自愿支付给欧阳丽芬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偿金50万元。该协议是唐祺对欧阳丽芬投资行为的认可,50万元补偿金是唐祺对欧阳丽芬投资收益的回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审认定为违约金并酌定减少的依据不足,本院应予纠正。由于该《协议书》签订后,唐祺已支付给欧阳丽芬10万元,所以应从50万元补偿金中扣除,即唐祺应再支付给欧阳丽芬40万元。欧阳丽芬未按约足额支付100万元转让款的行为,虽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但欧阳丽芬存在过错,所以《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欧阳丽芬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欧阳丽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唐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欧阳丽芬补偿金40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上诉人欧阳丽芬负担5500元,被上诉人唐祺负担1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