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干,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巧范,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娟,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博,女,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良,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与上诉人李存良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负担50元,上诉人李存良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森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