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与上诉人李存良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干,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巧范,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娟,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干,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巧范,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娟,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博,女,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良,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与上诉人李存良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撤回起诉与上诉,上诉人李存良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大干、孙巧范、李素娟、李志博负担50元,上诉人李存良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森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