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丰,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程卫民,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昌,访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李丰因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