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朝术,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新义,住河南省西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符武术,住河南省西峡县 再审申请人胡朝术因与被申请人石新义、符武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朝术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对胡朝术为石新义、符武术所开钒矿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对胡朝术要账损失不予认定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问题。1、胡朝术称其从胡凹村民罗狮子房后至村民陈根定房后扩宽、修补道路240米,但该主张与小泉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悖又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2、从陈根定房后至西沟洞口的701.5米道路,双方均认可胡朝术进行了扩宽和修理,但对胡朝术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和双方是否已结算完毕存在争议,对胡朝术完成的该部分工程量及价款,因无法确定扩宽前路基情况,无法计算出该路段扩宽部分的单价,原审依据鉴定部门对该路段扩宽后道路加宽的鉴定结论减去该路扩宽前石新义从程建军处购买该路段的价款18000元计算该路段的实际工程款较为妥当。关于鉴定结论中人工费的调整,原审依据鉴定书中的建议,结合双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调整。胡朝术主张应按新人工费标准每人每天43.89元计算缺乏依据,原审对胡朝术该主张不予采信正确。3、关于东西沟矿洞打进尺的数量及价款的问题,因双方陈述不一致,且矿洞已塌方无法鉴定,原审依据石新义自认的事实认定该部分完成的数量并无不妥。对于打进尺的单价,虽然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中有参考价格,但该价格与胡朝术主张的价格比较接近,故原审依据胡朝术主张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适当。胡朝术主张东沟打进尺96米,西沟打进尺84米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开采矿石价款问题,符武术在(2009)西民商初字第356号案中出庭作证陈述,除石新义经手的款项外,据账面记载胡朝术的矿石款为105260元。按每吨17元计算,石新义选厂收到胡朝术开采的矿石为6191.76吨。结合证人宋传平、刘书平的出庭证言证实,胡朝术所采的矿石运到选厂的为6191.76吨,没有运走的有2000吨,合计8200吨左右,与胡朝术主张的8400吨比较接近,故原审认定胡朝术采矿的工程价款为105260元并无不当。胡朝术认为其开采矿石价款为142800元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二)关于胡朝术要账损失的问题,因双方产生纠纷后一直未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进行结算,且胡朝术主张的要账损失具体数额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胡朝术该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胡朝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朝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