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建星,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一街坊18号院,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会起,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院岭胡庄新胡庄胡庄四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舞钢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9号院。 法定代表人:曹金钊,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司法局庙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阮会起、舞钢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