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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公路管理局与阮会起、舞钢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建星,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建星,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一街坊18号院,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会起,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院岭胡庄新胡庄胡庄四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舞钢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9号院。
法定代表人:曹金钊,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司法局庙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阮会起、舞钢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舞钢市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