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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甲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慧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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