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锋撤回对被告李彦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晓锋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