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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锋与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锋撤回对被告李彦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晓锋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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