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4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29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冠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