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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延帅诉被告乔玉春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男,1974年1月6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男,1974年1月6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被告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农历9月4日生育长子乔某,2008年农历8月10日生育次子乔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农历7月份,原被告生气后,原告离家出走,现已分居五年有余,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已近七个月,二人还是未能在一起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登记申请书。
3、(2014)方城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乔某某辩称,孩子几个月的时候原告就把孩子留在家里,自己出门了。这几年为了孩子的奶粉钱等开支,我借了两万块钱。我不同意离婚,我自己给孩子养了五六年了,原告也自己给孩子养五六年后再说离婚的事。我自己养孩子这几年没有经济来源,现在我养活不起两个孩子。如果离婚,我一个孩子也不要。
被告乔某某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6日生育长子乔某,2008年9月9日生育次子乔某。现原被告婚生儿子乔某、乔某均跟随被告乔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乔某某离婚,2014年3月16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方城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乔某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被告乔某某生活。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但原被告婚后多次产生矛盾,发生纠纷,且自2014年3月16日原、被告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并未化解矛盾纠纷,未共同生活,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儿子乔某表示要求跟随父亲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判令其跟随被告乔某某生活更为有利。原被告婚生儿子乔某可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向对方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被告辩称为抚养孩子借的两万元债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也未向法庭递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乔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乔某由被告乔某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待乔某、乔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东升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