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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丰春诉被告袁喜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号 原告杨丰春,女。 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喜增,男。 原告杨丰春与被告袁喜增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丰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号
原告杨丰春,女。
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喜增,男。
原告杨丰春与被告袁喜增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丰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庆科、被告袁喜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丰春诉称:1990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5月4日生育长女,取名袁某某,1994年8月20日生育长子,取名袁某某。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和,且被告长期不务正业,不尽作为丈夫、父亲之责,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9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6页。
被告袁喜增辩称,因两个孩子都大了,被告年龄也大了,被告不想离婚。
被告袁喜增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1990年农历12月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1年5月4日生育长女袁某某,于1994年8月20日生育长子袁某某。原、被告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但自2009年起原、被告因琐事吵架、生气。2010年原告因生气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1)原、被告双方自1990年起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被告当庭质认原、被告自201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0年起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虽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气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在庭审中经劝解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丰春与被告袁喜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丰春、被告袁喜增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