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李要林,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黑刘庄村黑刘庄100号,身份证号41292819730702381ⅹ。 被告李书香,女,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赵岗村李岗27号,身份证号412928197502133504。 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要林与被告李书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要林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沛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