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12号 原告赵运良,男,汉族,1984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石塔寺村老沟赵66号,身份证号码411329198405073535。 被告黄新香,女,汉族,1988年1月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0104316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良与被告黄新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良于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运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运良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沛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