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兴民特字第003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7岁。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64岁。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称,申请人之母王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王某某,女,31岁。系申请人赵某某之母亲。王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外出后,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某丈夫赵某乙于2014年3月10日因病死亡,赵某某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另查明,王某某个人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2011年9月10日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王某某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