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王林峰,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黑刘庄村12组,身份证号码411327197403163863。 委托代理人王雷,社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松新,男,1971年2月10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28197102103816。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峰与被告李松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峰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新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