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陈传勤,男,汉族,66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葛世龙,男,汉族,41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第三人黄诗安,男,汉族,47岁,住信阳市平桥区黑马石村19组。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传勤诉葛世龙和第三人黄诗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传勤与被告葛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