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臧敏,女。 被告樊金林,男。 本院在审理臧敏诉樊金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臧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臧敏,女。 被告樊金林,男。 本院在审理臧敏诉樊金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臧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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