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昌,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强,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司法局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秀昌与被上诉人杨绪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杨绪强于2014年6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秀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昌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秀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张秀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