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苏杭,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黄苏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军又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