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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黄苏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苏杭,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苏杭,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黄苏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军又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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