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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李氏、郭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胡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是原告)陈李氏,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胡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是原告)陈李氏,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晨,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李氏、郭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陈李氏于2014年12月1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安盛天平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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