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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永红与被上诉人赵留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红,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红,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留印,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虞城县。
上诉人秦永红与被上诉人赵留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上诉人秦永红于2014年10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秦永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明月、王存伟,被上诉人赵留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晓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永红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秦永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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