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红,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留印,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虞城县。 上诉人秦永红与被上诉人赵留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上诉人秦永红于2014年10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秦永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明月、王存伟,被上诉人赵留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晓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永红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秦永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秦永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