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刘艳,女,1978年出生。 被告商丘世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紫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商丘世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1元,减半收取3420.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