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清,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清,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楷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治高科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长治高科公司与信息产业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等系列合同,由长治高科公司将“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信息产业公司,而信息产业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诸多问题。依据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长治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所示2012年材料指导价格对项目整改所需费用作出测算,有关整改(含返工、续建、修复等项目)费用约为58166558.14元。长治高科公司暂时在诉讼中向信息产业公司主张4800万元,如果最终经鉴定金额超过4800万元,长治高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并保留向信息产业公司追索违约金、经济损失的诉权。为此,请求判令:一、信息产业公司向长治高科公司移交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所需全部文件资料,并配合长治高科公司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二、信息产业公司承担工程返工、续建、修复等费用4800万元。

信息产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长治高科公司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远远超过5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其之所以暂时提出4800万元的诉讼请求,目的在于将该案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解为多个诉讼案件,以规避案件的级别管辖;长治高科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长治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而该股东又是长治市人民政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长治市人民政府在长治高科公司的利益代表,为防止地方政府对司法公正的干预,案件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信息产业公司承建的“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是山西、长治的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特别是该案的处理涉及商业合作伙伴的切身利益,案件影响重大。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已在2011年9月正式竣工投产,到目前为止,长治高科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信息产业公司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两案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件当事人相同,从减少诉累考虑,应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该院受理案件的标准。信息产业公司称“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是山西、长治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对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另对于信息产业公司提出其与长治高科公司就其承建的“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未提交相关立案受理的文书,故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信息产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信息产业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长治高科公司分解诉讼案件,规避案件的级别管辖;该案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有地方权利干预司法;该案案件影响重大,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信息产业公司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两案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件当事人相同,应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诉讼标的额4800万元符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信息产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未查明被申请人规避级别管辖的恶意行为。该案的争议标的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二审法院裁定该案不属于山西省内具有重大影响是错误的。信息产业公司承建的“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是山西、长治的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特别是该案的处理涉及各地与原、被告合作过的商业合作伙伴的切身利益,案件影响重大。三、长治高科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长治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而该股东又是长治市政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长治市人民政府在长治高科公司的利益代表.该案一审、二审中,长治市市委、市政府多次干预司法审判。四、信息产业公司承建的“山西长治光电产业园”项目,长治高科公司有5000万元没有支付,信息产业公司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晋民初字第4号案依法受理。由于两案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件当事人相同,为减少诉累,应将该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长治高科公司答辩称:一、长治高科公司起诉未超过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二、信息产业公司认为该案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有地方权利干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提起的另案诉讼虚构诉讼标的额,规避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信息产业公司也于2013年7月29日以长治高科公司欠付建设工程款、保证金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以信息产业公司虚增诉讼标的额为由,裁定长治高科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信息产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4)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级别管辖标准,裁定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该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两案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信息产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47号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