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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律师见证时伪造身份,后骗取钱款,律所和律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_张智然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1
摘要:李女士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最迟在2000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就已明知郝某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李当时就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0年起算,李女士却于2013年才进行起诉,明

李女士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最迟在2000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就已明知郝某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李当时就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0年起算,李女士却于2013年才进行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李女士则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一直未抓捕归案,刑事程序未启动,也就不能在法律上认定嫌疑人为诈骗罪,从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诉讼时效理应从控告之日起中断;3、本案在刑事判决之前无法排除孟某与刘某存在共同诈骗的嫌疑,只有待刑事判决认定后才能确定对谁提出赔偿请求;4、本人一直不知道见证律师违规,直到2013年6月6日庭审当天才知道违规,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6月6日起算。笔者认为李女士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导致本案李女士损失的原因是刘某等实施的诈骗犯罪的侵权行为,而本案律所和李女士等人之间属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在民事案件中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并不要求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条件,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影响李女士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律所索赔。至于损失数额,也跟刘某等是否构成诈骗罪无关。

   第二、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控告,只能引起其向嫌疑人追究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不能引起其与律所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还是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律师孟某是否构成共同诈骗,也不影响李女士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向律所索赔的诉讼。因为李女士与律所之间的诉讼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该诉讼与律师孟某是否构成共同诈骗没有关系。

第四、李女士不知道见证业务违规,也不是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李女士辩称:直到开庭时才知道律师陈某不在见证现场。但事实上,陈某是否在见证现场,李女士办理见证时不可能不知道,李女士的这一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而且见证律师是否违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李女士是否知道律师见证违规,不能成为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实体上看,见证律师已经履行了见证职责,退一步说,即使违规,也只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程序上来看,李女士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故见证律师和律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办理律师见证时伪造身份,后骗取钱款,律所和律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_张智然律师

     

当事人办理律师见证时伪造身份,后骗取钱款,律所和律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_张智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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