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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刑法目的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_魏东博士(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8
摘要:也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抑或支持结论的论点。目的解释作为论点,与人类的基本价值直接相关联,基本价值具有超越性,这种超越性的意义无法为其他的论点充分涵盖,而只能由“目的——评价类论

   也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抑或支持结论的论点。目的解释作为论点,与人类的基本价值直接相关联,基本价值具有超越性,这种超越性的意义无法为其他的论点充分涵盖,而只能由“目的——评价类论点”加以体现。目的解释作为论点通常起到强化语义或者体系解释的作用,但当其他解释在具体个案或者一般意义上造成明显不公的结果或不良的影响,那么就可以以“目的——评价类论点”进行重新解释,甚至在一些国家、一些极端情况下,目的解释作为论点还被允许作出超越法律的解释。目的解释当然具有解释方法和解释依据的双重意义,不论是作为方法还是依据,其都是以目的和价值衡量来获取结论,在作为解释方法的同时,其同样具有证明结论合理性的依据功能。

   ④解释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进行解释,所欲探究和阐明的法律规范之法律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获得立法者的原意,而在于为案件获取合法、合理又可适用于个案的理由。这既包括对法律条款的解析,也涉及对判决理由的建构,即在对法条进行解析,以使立法者意思融入判决的同时,也需要在多个主体的参与下,运用解释等方法,以法律价值、法律事实等要素构建论证结果合理性的理由。法律解释之目标可以划分为最终目标和阶段目标,最终目标是阐明需要适用的法律文本之意见,而阶段目标仅需探明各相关语境材料的意思。

直接将目的作为解释的目标会涉及解释立场问题,将解释目标界定为不同的目的会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立场的冲突。目标与目的并不相同,目标是先前设定的、意欲达到的效果,而目的不仅包括前在的设定,还隐含了对未来变化发展的包容,“目的论解释是向后看去寻找事件的最终状态或者说功能、目标和目的”。将目的解释作为解释目标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嫌疑,如将目的论的解释全盘引入法律解释,鉴于其目的因素之复杂性,反而会使法律解释愈发艰涩,对司法实践并无裨益。

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中的角色可以作多种理解,这源于目的论对法学的深远影响。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出发,目的解释被认定为解释方法更有利于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司法实践的适用。特别是就刑法解释而言,将目的解释作为刑法适用的解释方法涉及到刑法适用的关键问题。刑法解释的界限、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的关系等问题均与此直接相关,以目的解释为视角构建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事关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贯彻,是实现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

(四)目的解释的适用规则

目的因素的复杂性导致目的解释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学者在论及目的解释时,几乎均会论及其适用的界限和规则问题。在适用目的解释时,不可拘泥于法律的整体目的,还应特别注意其个别规定、个别制度之规范目的,“整部法律的精神往往需要从具体规范的含义中寻找”,需要对二者进行价值衡量并予以整合。鉴于其突破性和灵活性,目的解释在适用中须有所限制。法律解释的前提是客观的态度,倘若按照主观的派别目的进行歪曲的解释,则是严重违反法学家职业伦理的,客观的解释应追溯到法律的理性,即追溯到法律的实际相互关系,法律内在的、客观的目的。为使合目的性与规则的权威性相妥协、解释结果兼具合理性与合法性,目的解释的适用须有所收敛,在一定解释规则的规制下发挥其功能与作用。

在不损害法治的前提下发挥目的解释的作用,为其适用设定指导性规则,是法律解释学的重要命题。如有的学者便对其适用背景作出了说明,“盖目的解释,乃属论理解释之一种,重在法律的安定性,在社会承平时,固扮演着重要角色,惟在社会急遽变化时,则宁以具体的妥当性为主导,始合乎公平正义也。”也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的适用条件应包括以下几点:(1)关于法律最终目的的证据没有歧义;(2)这种目的从法律的表面看是清楚的;(3)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法者有意选择克减法律目的充分实现的实施性语言;(4)法律语言与选定的解释比任何其他解释都更为一致。

目的解释适用的关键在于对其灵活性与突破性的适当限制,不同的部门法解释对此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是鉴于其潜在的法治风险,应当审慎地对待目的解释与法条规范文义的关系。鉴于刑法的自身特性,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尤应受到最为严格的规制。

三、刑法的目的解释:界定与适用的基础理论问题

德日刑法具有刑法解释的研究传统,目的解释尤为受到推崇,“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于目的论之解释方法……其他的解释方法只不过是人们接近法律意思的特殊途径”。刑法目的解释具有目的解释的一般特征,同时鉴于其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又与其他部门法的目的解释具有鲜明的区别,日本学者就曾将刑法目的解释总结为:“目的论的解释,必须沿着作为法支配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这条线,从刑法具有的保护法益机能与保障人权机能一并考虑进去的合目的性来进行解释。依据这种目的论的解释,才不至于使刑罚法规局限在法律条文的文理解释,根据情况把在规定中能够包括的范围作扩张解释,或者作限制解释,据此调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一)刑法目的解释的界定乱象

鉴于目的解释的复杂性,刑法目的解释的界定亦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立法之目的,阐明刑法规定含义的方法。”还有学者从刑法机能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所有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或者直接提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对刑法目的解释的界定,反映了当前学者对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解并不统一,当务之急是对刑法的目的进行详细梳理并重新整合。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