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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热恋缔姻缘婚后另爱起纷争

来源:法律维权工作室 作者:法律维权工作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相逢热恋缔姻缘婚后另爱起纷争指派单位: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罗金亮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律师志愿者 【案情简介】2016年8月5日,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接办一件湖南省籍女子谢某某离婚案的法律援助。受援人谢某某向本律师陈述案
相逢热恋缔姻缘婚后另爱起纷争指派单位: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罗金亮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律师志愿者 【案情简介】2016年8月5日,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接办一件湖南省籍女子谢某某离婚案的法律援助。受援人谢某某向本律师陈述案情:湖南省籍女子谢某某与广西博白籍男子廖某某于2010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相识后相恋并在当地租房共同生活,双方于2011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新某县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8生育长女谢某瑶(又名廖某钧),2013年7月16生育次女谢某绮。自长女出生后,廖某某沉迷于麻将,不顾家庭,夫妻关系开始恶化。次女谢某绮在东莞友谊医院出生时要做剖腹产手术,经接生医生电话催促在深圳打工的廖某某作为生父必须到场签字。之后,廖某某对谢某某及俩女儿的生活很少过问。谢某某为照顾小孩,2013年就没法上班。2014年7月,为了节省房租,廖某某同意谢某某携带俩小孩回湖南娘家居住。因无经济来源,谢某某打电话给廖某某要求支付俩小孩的生活费,廖某某在2014年7月、8月向谢某某给付了4000元,之后就不给钱并要求谢某某写离婚协议书。现廖某某己拉黑了谢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使谢某某无法与其联系。 谢某某现在通过QQ发现廖某某在婚前与她人生育了小孩,2016年7月又在微信上发现廖某某与另一女子在一起生活。俩小孩一直由谢某某携带,廖某某不负责小孩生活费、教育费等,不履行作为父亲应负担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谢某某、廖某某双方夫妻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此,谢某某为捍卫自身婚姻自由权,也为了维护小孩生存与健康成长,现依法向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帮助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过程】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可否受理该件法律援助案及博白县人民法院能否立案问题。 鉴于提起离婚诉讼的男女双方户籍不同且在外省打工多年居所不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受援人谢某某依法可以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及并在男方廖某某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诉前案件材料的准备男女双方协商不成,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身份证或居住证件。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立案时,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经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 4、户口本,包括婚生小孩的出生证明及户籍登记。 5、财产清单,本案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无需列财产清单。财产清单是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项目收取诉讼费用的。6、债权债务证明材料及清单。7、男方有外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QQ、微信视屏等电子证据。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LURKER软件)。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女方通过截屏打印了这些电子证据但没有委托公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要被法院认可,必须满足:证据来源合法,不是非法渠道取得,不是偷拍,侵入他人房间取得。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本律师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案提交上述电子证据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证明力”。【审理和调解】庭审中,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争议焦点:1、俩小孩的抚养问题。男方要求携带大女儿。俩女儿各自带一个,抚养费也各自负担;女方不同意,认为俩小孩一直由女方携带,现突然将俩小孩分开,对小孩成长不利。2、女方为抚养小孩上幼儿园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等,女方向亲戚借款6.8万元并写有借条,男方不认同,但同意适当补偿。3、对女方当庭出示男方与其他女子合影一事及QQ和微信等电子证据,男方认为与女子合影是与同事之间旅游时的拍摄,以及QQ和微信的聊天记录,这些并不能证明男方与另一女子有同居关系。鉴于双方同意离婚。我作为女方代理人,我在庭审中劝说女方要考虑自己从湖南来广西打离婚官司,来回奔波不容易。也劝说男方抚养小孩是法定的义务和家庭责任。最终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审法官当庭制作(2016)桂0923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2、婚生俩小孩,男方(被告廖某某)抚养长女,女方(原告谢某某)抚养次女,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享有探望对方抚养小孩的权利;3、男方向女方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办案思考】 一、本案离婚的原因 (一)、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性格不和,导致离婚 本案中,双方都是外出打工时相识热恋结婚后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前对婚姻缺乏足够认识,对对方缺乏深入了解,没有慎重考虑而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婚前的激情减退,生活幵始变得现实,心理失去平衡,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适和双方谅解,也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婚姻难以维系 。现在很多外出打工的青年,来自不同的地方,彼此了解不够,或是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封建传统婚俗习惯的限制和影响,大多数农村男女青年的婚姻还是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介绍认识的,农村父母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思想影响,就会早点催促自己的子女早点成家立业,农村男女青年从认识到结婚,时间比较短,有的认识才认识几个月就匆忙结婚了。这样的婚姻造成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矛盾便随之产生。 (二)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缺少沟通导致离婚 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因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守家中,或者双方同时外出务工,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无法共同在一个工厂或者同一座城市,夫妻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缺少交流和沟通,感情日益淡化,从而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 (三)因男方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因女方生女儿而导致离婚 由于受中国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男孩才是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男方所在的博白县农村社会的“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只要女方生了个男孩,她在家里地位就升高了,如果女方没有生出儿子,公婆不但冷言冷语以对,甚至要儿子离婚重新娶妻一定要生男孩。原本感情很好的夫妻,也因生了个女儿而导致离婚。 (四)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在外打工,经不起外界诱惑,由于长期两地分居,缺少交流,再加上经济条件限制和工作强度等因素,一些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另寻新欢,以至于婚姻走向破裂。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难于取证。就如本案中的女方出示男方有婚外情的QQ、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男方则矢口否认,女方也无可奈何,法庭也不会轻易采信。 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增多的危害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不断增高,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影响农村家庭子女成长,其负面因素越来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全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农村家庭的幸福和谐,也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男女双方因离婚发生斗殴,子女因家长离婚而辍学,男女双方或一方因离婚失去工作,家庭老人无人赡养等等。  (二)影响农村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据统计,我国最新刑事案件表明,在青少年犯罪中,大约有68%的犯罪分子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婚往往给农村家庭子女心灵造成创伤,心理造成压力,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常会出现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孤僻、叛逆,对家长乃至社会产生不信任等问题,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卑、压抑、叛逆、厌学等行为 ,这也间接导致青少年犯法率上升。 (三)对传统家庭婚姻观念构成破坏 随着农村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增多,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越来越不受农村青年的重视。经济的发展,物质和精神文化的不断丰富,也促使青年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改变。这其中有积极的改变,也有消极的改变。在农村,离婚不再是人们羞于谈论的话题。同时人们选择离婚的随意性、盲目性也在增大。传统婚恋观念中爱情、平等、互爱、责任等逐渐被淡化。 三、对80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一)建议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本地就业机会 从本案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的原因分析,也可以看出相当大部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面打工,导致夫妻沟通交流少,感情日渐淡薄,还有部分人耐不住寂寞,抵不住诱惑,就出现了外遇等情况。笔者建议当地政府扶贫攻坚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尽量减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减少夫妻外出务工分居现象,同时还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现象。 (二)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农村公民道德教育 外出务工人员法律观念一般比较单薄,法律援助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加大对婚姻法的的宣传力度,提高《婚姻法》在农民工中的普及和认同度,努力倡导80后外出农民工追求积极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观念,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家庭道德素质。同时,结合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案例,以案说法,达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让他们珍惜来之不容的婚姻家庭生活,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联动机制 办理离婚案件时,要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案件的特点,广开调解渠道。主动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亲友等有关人员协助调解,在农村这一特殊环境下,村长及村干直接接触村民,且最有可能让村民信赖,农村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式,也使得村长和村干在调解中具有很高的效力,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调解形式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分析研究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双方闹矛盾后,只要能找出存在的问题,夫妻能相互体谅,还是有很大的和好可能性,也能维护好家庭的和谐稳定。 (罗金亮“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律师志愿者2017-01-06)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8027163058 QQ:115947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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