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校园宣讲
来源:法律维权工作室 作者:法律维权工作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进校园” --“反欺凌、反暴力”为主题的法治宣讲尊敬的各位学校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下午好!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治中
“法治进校园” --“反欺凌、反暴力”为主题的法治宣讲尊敬的各位学校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下午好!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博白县教育局安排我来给大家做“博白县2017年第一期法治进校园之防范校园欺凌巡讲活动”的法治宣讲。我觉得这个宣讲很有必要,也很有紧迫性,因为我们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个别同学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解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案例。为了杜绝这种的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今天的讲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些非常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博白县有悠久深厚的文化低蕴,现存博白中学内的“字祖庙”和伟大的语言学家王力故居就是最好的诠释。下面我让同学们看这个篆字,了解一下我们老祖宗对这个字的描述:法,古写作"灋"。从氵从廌(zhi)从去,以水之平、廌触不直者去之。后简为法。(1)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2)同基本义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解廌(獬豸)具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古人云,“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园”。这个“规矩”指的就是法律。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变得井然有序,我们的权利才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首先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也就是法律的价值,学习它对我们有什么用;第二,讲解我们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特别是《刑法》根据人的不同年龄段,规定了什么样不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对这一点我们尤其应该准确的掌握;第三,我们要学习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同时,我还要对几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给予讲解,包括扰乱公共秩序(散发谣言、结伙斗殴)、妨害公共安全(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第四,通过对涉及“反欺凌、反暴力”为主题的案例宣讲,让法治内化为我们中学生一种品性,外化为一种行为习惯。这也是博白县委、县政府倡导的“法治博白”,必须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一、学习法律的意义。同学们会说这个还不简单吗,就是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呀。同学们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认识到这个意义还不够。首先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意义是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校园暴力:特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校园欺凌:指的是同学之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它多发生在中小学,且不只发生在校园内,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由于中小学是多年持续的教育,校园欺凌通常会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多人(小团体)欺负一人。往往是欺凌者不觉得自己不对,反而是受害者怕事,默默地承受欺辱,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欺凌,是欺压;凌辱;欺辱;欺负的合并词,和常说的打架斗殴的暴力所不同的是,欺凌行为带有羞辱受害者的意思,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自治区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最高罚千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乡村清洁上升至法律层面,为保护广西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大家想一想,如果乡村环境不依法整治,那么我们的生态环境就无法好起来。这是学习法律的第一个目的。其次,学习法律的第二个意义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不能像我们前面讲过的,因为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违法犯罪被法律惩罚,我们现实中恰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经办过几例未成年人跟着社会上一个他的所谓哥们去贩卖毒品、盗窃、故意伤害等,结果他们都被判了刑。再如有发生于2017年1月2日晚上在博白镇城东水库旁,有19位(其中一位19岁男孩,其他均是13岁至15岁女孩)殴打一位女孩的录像在网上风传。我们博白的二位初中女生参与其中。个别这样的同学和社会青少年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事情是我们很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学习了法律我们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知道采取哪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安全了。通过对几个涉及“反欺凌、反暴力”的案例宣讲并与同学们共同探讨,让同学们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这是我最后一部分要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人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 我们知道,我们在校初中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如果违法或者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惩罚,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刑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 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学完这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如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例,我们有个别的同学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我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我跟着我哥们一起去教训一下对方即使是犯罪吧我可能也不会被判刑吧?结果他错了。所以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学到教训,“吃一堑、长一智”。我告诉大家这是很愚蠢的想法。聪明的人应该是从别人的经验当中吸取经验,从别人的教训当中获得教训,而不是要自己去吃一堑,去跳入沟壑、跳入了万丈深渊才吸取教训,那个时候就晚啦。 第三,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违法”是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统称;我们讲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违法比如说包括违反《义务教育法》、《交通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我们随便来看一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就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大家肯定奇怪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怎么跟我们的中学生行为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这么雷同啊?这是因为我们的学校是依法办学,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所以才会这样。其实我们的“不良行为”跟违法犯罪有很密切的联系,不是说我们同学只要有了这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不良行为”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而是说我们那些青少年犯罪人员当的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都是在校期间存在有不良行为的现象。我们的学校为了帮助这样的同学克服矫正这样的不良行为,有时候对同学们都很严厉甚至给予了部分同学各种处分,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学还不重视,还无所谓。我告诉大家,其实这些有处分在身上的同学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无所谓,有时候对你的影响会非常大。大家想一想,以后你要去当个兵,或者你不当兵你参加工作,去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人家肯定要考察一下你在学校的表现吧?如果人家看到你的处分记录你想想看人家会要你吗?所以你如果不重视你身上的处分,人家可能也不会重视你;你对处分都无所谓,人家可能也会要不要你都无所谓。那怎么办?我们有处分的同学应该怎么办?你们应该积极的表现,通过一学期、一年、两年的的良好表现争取学校给你们撤销处分。 我们回到这个十四条当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我们看其中的第二项“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当然是不允许带到学校来的,不仅是学校不行,你想想你带到商场、车站、机场,甚至大街上你带着把管制刀具逛来逛去会有什么结果,人家早报警了。你这人很危险,是不是啊?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因此而发生的意外刑事案件也是很多的,有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同学就把一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了,放在抽屉里面,还拿出来玩玩,他带来的目的其实也不是想要行凶伤害某人,就是好玩,就是觉得刀可以防身,可以怎么吓吓人。但是他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摩擦就恼羞成怒拿出刀来结果造成了一场凶杀案。我们说在凶案发生前,这把刀就是一把简单的管制刀具,一旦凶案发生,一把刀具就变成了一把凶器,一把凶器就决定了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悲剧,后果是你想都想想不到的严重。结果这个同学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重刑毁了一身。 2、“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称为犯罪。所以犯罪就一定是违法,我们讲几个主要的常发的罪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点:都是“不劳而获”、都是“犯罪行为”区别: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轻伤;重伤---《刑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死亡。 第四,涉及“反欺凌、反暴力”为主题的案例宣讲,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及时报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三,谨慎交友; 最后,远离娱乐场所。这些是今天我所讲的主要内容。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一种命运。” 下面我讲案例后会给一些思考题,同学们听后可现场提问、答题。反欺凌、反暴力案例1某县中学多名女学生围攻殴打一名女学生的视频在网上受到大量转发。视频时长1分28秒,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一名穿蓝色牛仔背带裤的女学生跪在地上,数名女学生对这位女孩拳打脚踢,并将她多次踹倒在地,被轮流踹打的女孩无处可躲,边哭边求饶。用令人发指来形容这些结伙打人的女生们一点不为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我们该怎么办?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学习“生命健康权”相关知识。 反欺凌、反暴力案例2: 小博和小白从小学就是同班同学,两人从八年级就开始谈恋爱。初中毕业后,小白考上了县高中,小博回家帮父亲打理自家的生意。高中生活开始后,小白觉得自己要认真学习才能考上理想的大学,于是就向小博提出分手。 小博不答应,放学了就到学校门口去等小白,纠缠小白不肯分手,看到小白和哪位男同学说话就冲过去威胁那位男同学,严重影响了小白在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同学们也对小白这样也指指点点。班主任知道后,批评小白,让她尽快跟小博说清楚,再这样继续下去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可能也会对小白进行违纪处分。小白在烦恼之余也很害怕会受到学校的处分,于是就跟平时与自己关系较的一名男同学小华说起了自己的担忧,小华性格直爽,很讲哥们义气,就劝小白不用担心,自己会帮她解决这个问题。过后,小华跟两个平时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同学小军、小山商量,决定一起去跟小博谈判,吓唬一下小博,让他今后不敢再来学校找小白。 又到了周五下午,全校同学都准备回家过周末。小博一如既往地在学校门口等小白,小白和小华、小军、小山一起走到小博跟前,小华开门见山地要求小博以后不要再来学校找小白了,小军和小山也在一旁帮着说话。小博本来看到小白跟男同学在一起就很气愤,一听到小华他们这样跟自己说话,就更气愤了,冲到小白跟前问:“你到底什么意思?”小白被吓住了,不敢说话。小华他们上前阻止小博,双方在互相拉扯的过程中激化了冲突。小博被激怒,他拿出事先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匕首刺向小白,小白顿时倒下,鲜血直流。小华他们看见小白倒下就马上去阻止,也被小博刺伤,在一旁劝阻的小军和小山也相继被刺伤。警察赶到后,小博被控制;小白、小华、小军、小山等四人被送往医院,小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小白受重伤,小军和小山受轻伤。 议法 同学们知道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就纷纷议论起来。有的同学认为,小博欺人太甚,小白找同学去警告一下小博是应该的。也有的同学认为,小白的做法是以暴制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你同意谁的看法吗? 1、此事给小博、小白、小华、小军、小山造成了什么后果? 2、“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会怎么处理? 学法 案件中的小博在面对小白的拒绝时继续采取纠缠、威胁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小白的学习生活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当然,小白让小华他帮她出气的行为也是不正确的。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报告老师和家长,以正确的方法合理合法地处理。小博用匕首刺伤小白等人,并导致一死三伤的结局,严重侵犯了小白等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生命和健康,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保障。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都要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为一名中学生,当我们遭遇被殴打而受伤、吃了变质食品上吐下泻、行走在高楼大厦之间被突然掉下来的物品砸破头等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向老师、家长、学校反映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造成身体伤害的,则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我们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公民。【我们用法】1、请你收集你身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事例。2、当你的生命健康权面临侵害时,我们该如何维权? 反欺凌、反暴力案例3 由于九年级学生小博家在村里,离学校有一段距离,中午回家路途较远,中午就在校门口买了一碗粉当午餐,买完后拎着粉返回教室,走到二楼楼梯转角处,不小心装粉的袋子漏了,一些粉汤泼向楼下,刚好溅到上楼的李某同学身上。小博没有道歉,瞥了一眼就走了。李某便到二楼教室找小博理论,两人发生纠纷,李某被小博打了一拳,后被小博同学小广等人劝开。李某见自己衣服被搞脏了,又吃了眼前亏,心里愤愤不平。 当天下午课间,李某刚好碰见小博,他用杯子盛了水泼到小博身上,借以泄愤。小博也不是省油的灯,于是两人又开始打起来了,直到老师到场才劝开。 放学后,李某召集几个要好的同班同学小西等5人在校门口处等待小博,准备好好教训他。当李某发现小博出校门时,便指使小西冲过去将想逃跑的小博抓住,其他几个人冲过去将小博团团围住,逼他跪下道歉并对其恐吓威胁道:“你给我们小心点!以后见到我们都要鞠躬,否则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小博被恐吓后愤愤不平,伺机报复。第二天早上小博到校时,李某及其同伴又对其嘲笑、挑衅,恼羞成怒下小博失去理智,抽出平时使用的水果,对着李某连刺了几刀,造成李某腹部等处严重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天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将小博抓获归案。 议法事情发生后,小白和同学们议论纷纷。小白同学认为,小博的行为虽然伤害了他人生命,但是李某等人也有错,不应该对小博进行恐吓、挑衅,因而责任不全在小博,小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小博年龄还小,不应负刑事责任。但也有同学提出不同的看法……1、你认为李某等人有错吗?小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小博要负刑事责任吗?《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学法 小博虽然被抓,但他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等人对小博进行的恐吓、威胁只是语言威胁,未对小博的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有严重侵害,属于单纯的恐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属于治安事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件中小博行凶时并未受到不法侵害,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件中小博已满14周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因而应当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受到恐吓、威胁,我们也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采取克制的态度,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可一时冲动,酿成悲剧不可挽回。 作为中学学生,当我们被他人威胁、恐吓侮辱时,不提倡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保持冷静,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等。事后及时向家长、老师及相关部门请求帮助,通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切忌以暴制暴、行凶报复。因为不管伤害、杀人的起因如何,随意剥夺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将会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我们用法1、收集在我们身边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2.当我们受到他人威胁、恐吓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案例4 小博与小赵是同班同学,都来自同村,同在一个寝室,平常相互照应,无话不谈,像亲兄弟一样亲密无间。 愚人节这天,班上同学相互捉弄,开起愚人节的玩笑。在准备去教室上晚自习前,小赵突发奇想,想捉弄一下小博。“小博,我手机欠费打不出去,借你手机用一下。”小博二话没说,就把自己的手机递了过去。小赵接过手机,用小用小博的名义偷偷给小博的母亲发了条短信:“妈妈,我车祸重伤住院,速速回来。”然后立马把这信息删除后并把手机还给了小博,就与小赵一起到教室上课去了。上课期间,小博将手机关机了。 小博的母亲看到短信,一时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个劲地打小博的电话却总是处于关机状态。父母立马连夜从海南三亚赶回,直奔小博学校。当见到安然无恙的小博才知道是一场虚惊。原来是一场恶作剧,是别人用小博的手机以小博的名义给他母亲发了短信。小博父母十分气愤,要求查出此人讨回公道。 经小博查问得知是小赵所为,非常生气。小赵却解释说:这只是愚人节的玩笑,别太当真了。小博气坏了,决定把小赵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小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议法 小博的事情被同学们知道后,小白和同学们议论纷纷。小自觉得小赵的愚人节玩笑开得是有些过份,但一个玩笑还不至于构成侵权行为,小博可以和小赵私下解决,没必要到法院起诉。你同意小白的说法吗?1.小赵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为什么?2.小博到法院起诉小赵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吗? 学法 我国有关姓名权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小赵为了寻开心,假冒小博的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损害了他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应该树立起保护姓名权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寻求他人帮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用法1.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不尊重他人姓名权的行为?2.当同学之间乱起花名时,我们会怎样做? 案例5 小伍和小张、小周之间的同学关系一直不好。有一天下午放学后,小伍回家后,打开自己的QQ空间看到同学小张和同学小周在空间“讨论”自己,小伍看后非常生气,便在QQ空间发了一条说说质问她们。之后她们便邀请十几个外校同学和已毕业的学长加入QQ群,把小伍拉到讨论组谩骂,并找到小伍以前的旧照片,未经小伍的允许,擅自上传到QQ空间,用她的照片做头像。小伍储存在同学手机里有照片,她们就偷偷问小伍同学借的手机,复制了小伍的照片也发到QQ空间,并就照片议论纷纷。之后几天经常发讽刺以及污蔑小伍的信息。由于是同学的缘故,小伍想就算了。可后来小张、小周他们反而越来越过分,小伍去食堂排队,走路姿势,讲了什么话,她们都会在QQ上故意挑事讽刺她,在QQ空间上引起许多同学关注和讨论……使得小伍陷入无助与痛苦之中。 这是不是属于侵犯小伍的名誉权?小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小博的名誉权遭到侵害,他要求小张公开向自己道歉并解释原因,这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博的要求是合法的。 作为公民。我们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这些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当我们的名誉权遭到侵害时,我们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与侵权人协商、向老师反映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用法1列举你身边有关侵犯名誉权的事例:2.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案例6 某中学为了方便学生与家人联系,在学生宿舍安装了电话。一天1晚上,小明回到宿舍大声嚷嚷道:“老师今天说遇到火灾就打119,消防叔叔真的会那么快就过来吗?要不咱们试试?”“好主意!”几位男生拍手称赞。于是,小明拨打了119,说:“你好!我是某中学的学生,我们宿舍楼发生火灾了,快来救我们!”挂完电话,几位男生捧腹大笑,为自己的小聪明洋洋得意。几分钟后,消防员赶到了现场。原来这竟然是小明他们开的玩笑,宿舍并没有发生火灾。小明等几位男生谎报火情,故意制造混乱,扰乱消防部队正常的执勤秩序。这样的行为可取吗?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学习“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決,》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其中的同学均未满14周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他们不予治安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所以,尽管小博等人只是受到了学校的处罚,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一旦触犯法律都应承担相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在合适的场合、用合理的方式如注意转移法、合理发泄法、理智控制法等来表达自己的不良情绪,绝不能为了个人的不满而出现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同学们:你们正好是处于青少年阶段,人生最美好的阶段。大家想想人一到中年你的这一生基本上就定型,一到老年你这一生就差不多结束了。 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了全世界的共识,基于这个共识,未成年犯法的处理应以教育为主而不是惩处。 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落到现实当中,却有些理想化了。 首先如今的未成年人绝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懵然无知和柔弱,物质的富足和信息流通的迅捷,让未成年人们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远比我们以为的成熟。 所以,当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能力实施犯罪,同时又有足够的理性利用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律就要做出回应了。 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这本质上体现了慎刑的观念。而且,通过刑罚来惩罚、隔离问题青少年儿童,并不利于其改造教育,也违背人道主义。 毕竟,青少年即使能够有意识的犯罪,但仍充满可塑性,所以,教育、矫治才是最好的办法。 这里需要向同学们讲清楚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年龄而改变其性质。 当恶行不可原谅时,宽恕就是另一种恶。你们青少年阶段正是有无限发展前景的阶段,有无所多的可能性等着你们,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你们自己,重视你们自己的发展,只有你们自己重视自己,别人才会重视你们,只有你们自己珍惜你们自己,你的人生才会更加精彩! 最后、值此新学期开学之际,顺祝各位老师、同学们教、学愉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罗金亮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派遣至 广西博白县律师志愿者于2017年2月22日 TEL:18027163058 QQ:115947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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