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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务人员多学点民法

来源:王鑫森 作者:王鑫森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有感而发 建议公务人员多学点民法今天上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恰逢第35个消费者权益日,结合公务人员与公民权利的保护谈几点感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公职人员身处公门,每天面对的多是行政事务,除了窗口服务部
有感而发 建议公务人员多学点民法今天上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恰逢第35个消费者权益日,结合公务人员与公民权利的保护谈几点感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公职人员身处公门,每天面对的多是行政事务,除了窗口服务部门外几乎不涉及民事行为,与民法没什么关系。诚然,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面对群众,一举一动关乎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更应具有民法素养。非窗口服务单位虽然很少直接接触服务对象,但其工作对群众利益的影响从深度和广度上看也许并不亚于窗口服务部门。我们近些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和“踢皮球”等问题,人民群众总体满意度逐年提升。但我们过去的做法往往从行政人角度出发,通过规范办事流程和强化工作纪律着手。如果换一种思路,让更多的公务人员深入领会民法的精神,或许会帮助大家把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从制度要求变成自发要求。本来,调整公务活动中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性政法的任务,看似如此,其实并不绝对。一方面,行政活动中公务人员与相对人虽然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但并不影响双方作为自然人个体在人格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很多公务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公法和私法并不是井水不犯河水。甚至可以说,从社会学角度看,公法的存在和公务人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维系好由私法所确立的那部分社会秩序。比如民法上有个自愿原则,就是说要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公法主张法无授权即禁止,尤其不应干涉公民和组织的自主选择权。如果下例中所涉单位的同志领会了这点,充分认识这个自愿原则,结果和效果就会大不一样。红网嘉禾分站: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回复:一、关于车管所、驾驶员协会为什么搬迁的说明。按照省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关于车驾检合一的工作要求,从便民、利民服务角度出发,今年6月份,我大队车辆管理所、驾驶员协会整体搬迁到安顺机动车检测站院内(桂嘉高等级公路公路旁)车管大楼办公,实现了车、驾、检一体化,方便了人民群众,该项搬迁工作在县电视台已公示。  二、关于驾驶员审验“体检交了三十元后,还要交100元驾驶员协会会费”的说明。1、驾驶员协会是交警部门联系驾驶员的桥梁,交警部门通过驾驶员协会发挥其积极作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放安全学习资料,为会员排忧解难,一旦有会员发生交通事故,而其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驾驶员协会就会伸出援助之手,在经济上给予伤残者适当的抚恤。2、2011年5月16日,我县第二届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换届,大会议程修改了协会章程,驾驶员代表提议:驾驶员会费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100元,全体参会驾驶员代表一致通过了该项提议,驾驶员协会报送县民间管理局备案,并予以了批复。  特此回复  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资料出处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277987)再比如,民法讲究公平,主张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公职人员按照这个精神处理民事争议,不拉偏架,方能树立公信;采购、贷款环节公平交易,不以权压人,不转嫁成本,不谋取私利,方为公仆本色。学民法,学民法的精神并将之贯彻于公共服务的工作中,说到底就是要以民为本,走群众路线;就是彻底远离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责任编辑:王鑫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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