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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邓析: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 邓析(公元前445~501年),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在野政治家,是一位生前及死后都引起争议,自古到今褒贬不一的人物。在中国法律史上,邓析也算一位“闻人”有数项“第一”被他占据:第一个公开反对西周以来的“礼治”;第一次提出
邓析: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 邓析(公元前445~501年),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在野政治家,是一位生前及死后都引起争议,自古到今褒贬不一的人物。在中国法律史上,邓析也算一位“闻人”有数项“第一”被他占据:第一个公开反对西周以来的“礼治”;第一次提出了“事断于法”的主张;编修了第一部私家刑书――《竹刑》。当然,这些“第一”大都还有传闻的色彩,难以确信。不过,另有一项“第一”的可信度极高,即他是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位讼师。中国律师的历史不足百年,而且是舶来品。在此之前,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一种以帮助他人处理诉讼事务为业的人,这种人被称为“讼师”。讼师素为官府所痛恨,亦为社会舆论所不容,但他毕竟艰难地生存了下来。若要追根寻源,他们的鼻祖,就是邓析。《吕氏春秋/离谓》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败,因败。邓析凭借着他对法律的熟悉,不但以有偿的形式指导别人打官司,甚至还制定了收费标准,这种类似于现代律师的行径,便是古代讼师的正宗。古人素来对诉讼抱有恐惧心理,这主要的原因在于司法的专横和官方对诉讼的垄断,它使涉讼者孤立无援,听任宰割。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当事人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视诉讼为深威莫测的畏途。所以,邓析的行为一方面也为许许多多的涉讼者提供了他们急需的法律帮助,“学讼者不可胜数”一句道出了邓析的行为在民众中所受欢迎的程度,同时也为我们解释古代的讼师在官方的打击和道德的谴责之下仍不曾灭迹这一奇特现象提供了令人深思的材料。诉讼的关键在于分辩是非曲直,但是非曲直的标准却因人而异,官与民的标准往往大相径庭,而史家之言则难免受正统所左右,故所谓“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恐怕只能说明邓析的辩驳之才,而决不应以此为据,认定邓析是故意颠倒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在春秋时期,政治及法律都具有专制的性质,邓析以民间人士的身份参与诉讼,绝无肮脏靠歪曲是非的手段来控制诉讼胜败的可能。他之所以“所欲胜,因胜;所欲败,因败”,恐怕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一方面对法律了如指掌(他个人曾编过刑书),另一方面又能言善辩,是一位雄辩家,“操两可之说,设无究之词”,且他的善辩又非狡言诡辩,《荀子》中就称邓析之辩“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这才达到了驾驭诉讼胜败的境界。《吕氏春秋/离谓》有段记载十足反映了邓析作为诉师的才识和机智:湖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邓析日:“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之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两可说”。在正统观点看来,这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简单地说,就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上面的故事是说: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的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一件事情,从不同的立场了发,都能抓住双方的要害,这正好是“操两可之说”的注脚,也是讼师据以谋生的基本功。或许有人会从道德与人情的角度对邓析的行为提出非议,但我们也不要忘记毕竟邓析是两千多年以前的人物,毕竟是一位讼师。讼师与律师的最大差别之一,恐怕就在于职业道德方面。作为讼师,邓析最为难得的是非常关心政治,以在野人士的身份与当局相抗衡,并最终为之而献身。关于邓析之死,通常有两种说法,一说为子产所杀;一说为驷歂所杀。子产和驷歂先后执政郑国,都有杀邓析的可能,而根据现有材料分析,子产的嫌疑更大。因为邓析在政治上活跃的时期,正是子产执政的时期,而邓析似乎尤与子产过不去,“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但邓析看来也非因为个人恩怨而故意无端地刁难子产,而是与子产持有不同的政见,经常发表政治反对意见,令子产不能容忍。《吕氏春秋·离谓》说:郑国多相县(悬)以书者,子产令无县(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县(悬)书”类似于后世的“大字报”,看来是郑国士人议政的一种传统方式。当时子产为郑国执政,这位曾因“不毁乡校”而捞取了能容忍政治反对意见之名的“革新派”人物似乎有些盛名难符,他竟专横地下令取缔了“县(悬)书”。邓析无疑有着执着的政治追求,他继续通过其他方式来抒发政见,捍卫言论自由和议政自由:先是“致之”,即将评论政治的文字直接送给他人观阅。子产毫不放松,对此又予禁止,邓析只得“倚之”,即将这类言论倚附于其他物件上让人观阅。总之,邓析是不屈服于强权,以灵活的手段来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尽管春秋时期各国出现过某种程度的政治宽松气氛,与后世的极端专制不可同日而语,但离政治的民主与法律的自由尚有一段遥远的距离,因而,在当局者眼中,邓析的言论属于异端邪说,邓析的行为属于坏法乱政的犯罪,对于这个眼中钉、肉中刺,无论是子产,还是其他执政者,自然是必欲除之而后快的。据记载,邓析的言行,确实给当时郑国的统治者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邓析也成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政治迫害牺牲品之一。无一例外的是,专制统治者乱杀无辜,尤其是残害政治反对派,都会有冠冕堂皇、欺愚世人乃至后人的借口,而那些御用之史家文人更有一套文过饰非的本领。于是,邓析之诛仿佛是罪有应得、民心所向了。其实,所谓的“民心乃服”就是通过杀戮来屈服民心;“是非乃定”就是确立了统治者的是非标准,宣告了追求政治言论自由这种行为的非法性质;“法律乃行”则意味着扫除了实施官方法律的障碍,维护了统治者对司法的垄断。可以想见,邓析之死当然主要是出于政治原因,讼师的存在,尤其象邓析这样声望和水平很高的讼师存在,无疑会对司法专横和垄断带来威胁和阻碍,这也是专制统治者绝对不能容忍的。中国古代讼师的命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在邓析之前,“卫侯与元桓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yuè)针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宁子职纳橐(tuó)饘(zhān)焉。元桓归于卫,立公子瑕”。意即,公元前632年冬,卫国大夫元桓因告卫侯杀人发生诉讼。周襄王派王子虎审理此案,原告元桓和被告卫侯都到庭,法庭审理就要开始,审判官王子虎认为“国君和臣下不能对理争讼,应由别人代理”。卫侯委派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等代理自己出庭诉讼。最后卫侯败诉,其辩护人士荣被处死刑,代理人针庄子被处刖刑!惟有宁武子,念其忠君而被赦免。卫候被捕,带至京城,关押于密室,由宁武子的儿子负责送衣送食。在晋国干预下元桓回到卫国,立公子瑕做国君。“大士”是辩护人,“辅”是诉讼辅助人,“坐”则是代理人。 在我国史书《列子》中,记载了一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郑国大夫,他就是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前545~前501)。 善辩的讼师提起邓析,就得先说一则故事。春秋时期郑国境内的洧水在夏季常洪水泛滥,有一次,洪水淹死了一个富人,富人的尸体被别人捞上来,那人大概是想大赚一笔,便对想赎回尸体的死者家属开出了天价,死者家属觉得价钱实在太高,便请郑国大夫邓析给他们出主意。邓析说:“你们别急,你们是富人尸体的唯一买者,如果你们不买,没人会跟你们争。”死者家属一听有道理,就放下心来。过了一阵子,捞到尸体的人见无人来赎尸,尸体就要腐烂了,也请邓析来,邓析说:“请宽心,富人尸体在你这儿,死者家属只能找你来买,不会找别人。”那人一想也对,就不着急了。这则故事,就是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经典例子。邓析天资聪颖,从小智慧过人,长大后更是能言善辩。他所处春秋时期正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萌芽期,邓析便在这种环境下大展才华,他帮人打官司,大案收一件外衣,小案收一条裤衩,跟现代的律师相仿。他是我国史书记载的第一位“讼师”(律师古时的称谓),屡战屡胜,流芳千古。 伟大的学者邓析把他在诉讼实践中的经验加以总结,成为春秋战国时“名家”(讲求事物的概念和实质的关系)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创始的“刑名之学”以剖析当时成文法法条的专业名词为主。在邓析生活的时代,法律原是贵族的秘密,老百姓大多无缘知晓,贵族经常通过任意解释法律欺压老百姓。邓析是基层的小官吏,关心弱势群体,很同情百姓的处境,便积极传授自己的满腹学问,不移余力地普及法律。他冒险私自向老百姓讲解法律(这在当时被多数奴隶主贵族所禁止),向他求学的人不可胜数,史书《离谓》记载,他的学生学成后,可以“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邓析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百姓打官司的信心,所以在他所处的时代,郑国的诉讼有所增多。邓析还反对不易传播的“刑书”,公元前530年,他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将其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竹刑”广为传播,使法律走向寻常百姓家。后来,“竹刑”的一些条文逐渐被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杰出的改革家邓析在学术上建树颇丰,但他也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书呆子。他在担任郑国大夫时,在政坛上非常活跃。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律为武器,提出“以法治国”,用统一、公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秘密刑,可是以叔向为代表的守旧大臣觉得有了礼义就能调节好各种社会关系,用法律治国,会导致百姓想尽办法来钻法律的空子。邓析和另一位郑国大臣子产等革新派认为礼义的内容极其模糊,让人捉摸不透,用其治理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平息社会纷乱,而法律的内容相对确定,因此主张“事断于法”,“立法而行私,与法争,甚乱也甚于无法”。子产是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阶级,他只对郑国制度进行了一些改良,并未彻底否定符合奴隶主利益的周礼,邓析出身基层,他改革的决心比子产更坚定,“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受君命,坚决提倡法治。(当然,这种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它并不要求君主受法律约束)邓析的思想严重威胁了奴隶主的利益,为当权者所痛恨。邓析被后来的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却在郑国大力推行,他所主张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郑国国力增强。 邓析的一生给我的启示我同邓析同姓,对此非常慨叹,留给我很多启示。学历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温故而知新”,从邓析的生平,我得出一些启示,希望能抛砖引玉,开拓大家的思路,让大家能更好地为建设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言献策。邓析在春秋时期勇敢地“普法”,为中国古代法制做出杰出的贡献。我们要注意结合国情,传承和发展邓析的事业。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乡土社会”,百姓大多和自己的熟人打交道,有了纠纷都很少对簿公堂,伤害感情,而倾向社会成本较小的“私了”,这同目前不合法的调解异曲同工。清末到中国传教的西方传教士发现,在许多中国小村庄,对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鸡鸣狗盗之徒”大多动用村中的“私刑”处理,不把违法者扭送官府,接受酷刑。所以,要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仅仅是“普法”是不够的,还要求立法机关在创制国家法的过程注意吸收民间法,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注意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结合,才能唤起公民对法律的感情。我们还要选出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改善法律人的形象。邓析的诉讼技巧固然值得称道,但他在“赎尸”的故事中“两边都帮”(两面代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讼师”的形象。尽管在不少民间故事中“讼师”受到英雄般的歌颂,但在中国古代的官方文献中“讼师”经常无理狡辩,巧舌如簧,形象不佳。所以在当今社会,公众要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作为法律人,要注意提高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希望今后中国能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人,继承邓析运用法律为民谋福,为国求强的精神,同时摒弃他具有时代局限性的做法,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谱写更光辉的历史。本文主要引用了顾壹心、谢小弓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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