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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东:民间契约中的乐山乡土社会

来源: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作者: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2016-05-26 来源:《四川档案》 乐山市档案馆保存有百余件历代民间契约档案,年代最早的可以追溯到明代成化八年(1472 年)。在外观上来看,这些民间契约实在算不上精致,它们多书写在本地所产土纸上,用词用语颇多俚语、别字,从字迹中也看不到多少受过书法
2016-05-26  来源:《四川档案》  乐山市档案馆保存有百余件历代民间契约档案,年代最早的可以追溯到明代成化八年(1472 年)。在外观上来看,这些民间契约实在算不上精致,它们多书写在本地所产土纸上,用词用语颇多俚语、别字,从字迹中也看不到多少受过书法训练的痕迹,即便是契约的书写者,也大多谈不上有高深的文化修养,而只是依照当时通行的书写格式来依样画葫芦。然而,在历经悠久的岁月和频繁的变乱后,此类文辞并不高明的契约仍能留存如此之多,却恰可证明在当年,此类文书的运用非常普遍,似可透视民间的、自发的契约传统及其精神,在乐山社会中的广泛存在和源远流长。  笔者拟以三份契约为依据的实例,较为具体地阐述其中所体现的,乐山的乡土社会是如何在契约的传统下,得以延续、发展,乃至生生不息。  契约一:   这份土地契约订立于明代成化八年(1472 年),从契约中,不难看出,在订立契约的当地,商品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所以才会出现以实物作为支付的主要手段。虽说其中也提到“白银五十”,但是没有附带上单位。明代中期白银的价格不低,所以这里不大可能是指“五十两”。从转让人的身份(归化夷人)和典当山林的理由(交不起应承担的山林税)看来,双方实际上都处在当时社会的底层。但在这份契约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却被规范和划分得相当明确,而且还展示了清晰的运作和执行程序。  契约二:   这份土地契约订立于同治四年(1865 年)。罗济和与他的儿子罗成兴、侄儿罗成黻、罗成照,在同治四年(1865年)因为出售了田产也不够偿还先辈所欠债务,所以相约将位于圣水街的“坐西向东铺房连槽门共七立六间”等房屋,以“议九七色银九八平兑价五百九十两”的价格,出售给石万玉。  在这份契约里,最值得关注的是对房屋的状况、样式,以及坐落四至,以间为单位,界定地非常清楚。而且还明确规定,对于此约定,“罗姓亲族内外人等不得异言”。一方面,这样的明确规定能更好地防范于未然。此外,这份契约订立的年代为同治四年(1865年),此时席卷西南的“李蓝起义”高潮才刚刚过去,作为中央政府经略彝区、川边、藏边的重要战略孔道,为巩固城防,政府沿着县城周边,加固和增建了城墙。但就是在这样的局势下,罗家和石家仍然有条不紊地,通过订立契约来交易财产,可见契约精神已在乐山市民中深植生根了下来。  契约三:   该份契约订立于宣统三年(1911年),在页眉上有“正契格”一行大字,正文均写于由粗线围成的长方形框架内。这份契约较之前两份更为格式化和规范化。这份契约主要内容是萧林永因为要迁移到他处居住,故将先父遗留的,坐落在桂花楼的住房基地出售给福源堂。从这份契约看,在乐山的民间社会里,契约的精神不仅早已逐渐固化为传统,而且还在与时俱进,不断顺应着情况的变化和发展,主要凭籍民间自身的力量,在内容与程序上持续地具象与拓展。
责任编辑: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