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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叫改?婚姻法解释24条不过是补充了2款根本无需补充的规定而已!

来源:法露心雨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晓民之声 一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两款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
晓民之声 一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两款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后,朋友圈一片欢呼声:“终于改了!”俨然一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止重来的样子!不知道,这些欢呼的朋友,有看没有真的看《补充规定》呢!在我看来,《补充规定》根本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做任何修正啊!其补充的2款规定,完全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根本没有必要“补充规定”!先来看补充的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显然,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又损害他人利益,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再予以支持,不是白痴吗?再来看补充的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赌博、吸毒等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所命令禁止。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既无效,自然也就不是债务。此时,法院再支持,岂不是知法错判?当然,上述补充条款,如若夫妻中的另一方愿意还,法律也不予以禁止。可是,既然是第三人找到法院主张权利了,那也就说明夫妻中的另一方不愿意还。此种情况下,谅法院再葫芦僧断葫芦案,也是不敢支持第三人的诉求吧?所以,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引起社会激烈争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补充规定》,不过是个“讨好网民”的姿态而已。仅此而已。二所以,《补充规定》毫无实质意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补充规定》的同日,还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妥善审理夫妻债务通知》)。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时,要: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我觉得这两条虽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释,但比作为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可就厉害多了。遵例,先看排在前面的一条“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现实中,真要是虚假债务,第三人通常是不愿意和夫妻双方中不认可的一方对簿法庭,更不愿签署保证书的。所以,这规定可不是一般的规定。此外,“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的“取证难”问题,如果法院积极履职,意义也非同小可。再来看第三条,“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第一款虽是重审,但却强调要“防止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现实中,法院仅依据对方承认“借条、借据”存在,就判令其承担债务责任的还真不少。第二款,强调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说明法院重视实体公正,对于一些有悖常理的“民事调解”,并不是简单的认可“意思自治”,而是要求法院“依职权查明”。这都有利于防止夫妻一方通过虚假债务、虚假诉讼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真要做好了,也算是无量功德了。三我在之前的文章对呀,你没看错!老公借债老婆就该一起还!中提到,老公借债老婆就该一起还!这是从稳定社会正常交易稳定的角度来谈的。其实,从保障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来看,我也赞同一位网友的说法,第三人在和夫妻一方交易大额财产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除非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得有证据。如果站在一般人的立场,第三人和夫妻一方交易确实存在“夫妻中的另一方对债务有较大可能性不认可”时,其就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夫妻中的另一方对债务的意思“。否则,他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毕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对超出一般人认知的交易,行为人也有义务为其行为负责。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个广告: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对法律实务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请关注兄弟号“法律实务参考”(ID:flsw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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