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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道: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心理探析

来源:杏行啸歌 作者:杏行啸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苑漫步 司法之道: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心理探析 李丰安 “法律根源于物质生活,而人们的物质生活又外在地表现为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对于把法律的变化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来说,要真正把握法律变化发展的内在力量,就必须深入地探讨人们思想与行为的
法苑漫步 司法之道: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心理探析 李丰安 “法律根源于物质生活,而人们的物质生活又外在地表现为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对于把法律的变化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来说,要真正把握法律变化发展的内在力量,就必须深入地探讨人们思想与行为的运动规律。”[①]对于从事民事和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法意义上的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具有判断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紧密联系。意思能力是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实际上是由意思能力决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具有意思能力的人必须具有思考问题的能力。心理学家杜伦孟德曾经说过:“一个不想思考的人是顽固者,一个不能思考的人是傻瓜,一个不敢思考的人是奴隶。”[②]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典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官,不仅要熟谙法律和政策,而且还要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以便辨明是非,公正裁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是一个双向与多向的互动活动,既存在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的相互活动,同时,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也都与主审法官存在着互动关系。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适应处于不断变革中的中国社会现实,全面认识和把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笔者从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尝试分析不同角色和不同阶段当事人的一般心理,从而提出对当事人的正面诉讼心理进行司法保护,对当事人的负面诉讼心理进行指引纠正,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尽绵薄之力。一、当事人的正面诉讼心理当事人的正面诉讼心理,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依法诉讼心理、积极参加民事调解心理、服判息诉心理三个方面。(一) 依法诉讼心理依法诉讼心理是最基本的正面诉讼心理,区别于上访心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高屋建瓴。笔者认为,习总书记不仅仅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同时还号召全社会都尊法守法。如果发生了民事争议,通过诉讼外民事活动得不到解决时,原告应该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应该积极应诉,第三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活动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当事人能够自觉做到依靠诉讼程序而非上访或私自采用暴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上访分为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下文主要从非正常上访角度来分析涉法上访问题。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包青天”、“告御状”等思想在当今社会依然时兴,加之有些媒体时常报道某个案经某位领导关注而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当事人产生了“信访不信法”的心理,错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为解决民事争议不走正当法律途径,而是到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上访。有些上访人员偏执心理较重,即使参加民事诉讼,也不尊重诉讼程序,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败诉后主观认为主审法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从而不断申诉上访,有的不惜采取打标语、威胁法官、拦堵领导车辆等偏激方式要挟法官。某些上访人员最初上访确实有理,他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后,主观认为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息访”是理亏的表现,产生一些投机心理,提出一些过高或不切实际的要求,形成得不到支持上访、得到支持也上访的恶性循环。[③]笔者并不否定正常的上访行为,但是,作为法治社会而言,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正常上访,我们还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私力救济中使用暴力手段。 2013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德阳市中江县南山镇槐树村2社,村民匡某某及其妻子、女儿、孙子被人用汽油烧伤。据匡某某的妻子唐某某及亲戚介绍,用汽油烧伤匡某某一家四口的,是匡某某的女婿刘某。原因可能是匡某某的女儿到西藏打工后,夫妻间长期分居产生隔阂,才发生这样的事情。[④]夫妻长期分居,乃至夫妻感情破裂,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刘某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他却选择了私立救济中的暴力手段,是由于刘某缺乏依法诉讼心理造成的严重后果。(二) 积极参加民事调解心理这里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使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和为贵”、“息诉止争”、“喜调厌诉”等丰富深刻纠纷解决意识,留下了许多像“桐城六尺巷”那样在纠纷解决中互让双赢的佳话。[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和解息诉,无胜诉败诉之分,不伤感情,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执行,也有利于团结和社会安定。所以,积极参加民事调解心理,是当事人重要的正面诉讼心理。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之所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成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成功经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⑥]是因为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出于公正之心,正确把握当事人的积极参加民事调解心态,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事调解方式的必然结果。现代心理学告诉人们,信念和期望为人们解释经验添加了色彩,人们对于某些情景所报有的信念和期望,能够显著地改变这些情景的真正特性。自我实现的预言揭示关于某些未来行为或事件的预测对行为互动改变很大,以至于产生预期的结果。[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一般抱有好的期望。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为却经常怀有坏的期望。这种现象是一种内隐的心理现象,当事人通常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表现出这种倾向。[⑧]何为民教授曾经指出:“调解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由双方理智而是由情感决定的。从法律上看,说服对方可能仅需要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但情感及作为情感形式的态度体验,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及诉讼中形成的较为稳固的心理倾向,要改变敌对态度并非易事。因此,没有多次耐心地说服疏导,调解不易成功。”[⑨]宋鱼水法官深刻理解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律上面,所以她想当事人之所想,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的角度来权衡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不仅提高了民事案件的调解质量,而且树立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职业典范。[⑩] (三) 服判息诉心理。针对公正的判决而言,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心理是重要的正面诉讼心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在该文中简称判决)是对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终极法律评价。判决依据心理学意义上的标准可以分为胜诉判决和败诉判决。在正确心理支配下,无论胜诉判决还是败诉判决,均会引导人们作出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但判决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心理追求,往往会引起当事人情绪、情感行为的变化。[11]因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心理是重要的正面诉讼心理,对社会稳定有着紧密联系。如果当事人不能建立正常的服判息诉心理,那么将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势必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安定。然而司法权威的建成有赖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息诉心理的最佳卫士。古今中外仁人志士都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和诉讼的最高追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将司法公正比拟为水源,他认为如果司法不公,哪怕只有一次,也可以把水源弄脏。[12]中国民间历来将执法如山的司法人员视为“青天”。宋代的包拯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不畏权贵、忧国爱民,千百年来一直被人们传颂。曾任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宋景昌教授为包拯写联:“公心著在竹帛,千秋共颂赤胆;正气披之管弦,百姓皆呼青天。”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工作,善于发现和培养司法楷模。毛泽东同志就曾经说过:“我们的机关中有些首长还不如群众,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13]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紧跟时代的步伐,为树立司法公正的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以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为例,他们对外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以司法公开打消当事人的怀疑心理,促进司法公正;对内强化人民法官队伍建设,积极加强本院人民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法官政治素质,提高法官严肃公正执法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还针对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着力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公生明,廉生威”,实践证明,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基本达到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符合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心理,正在逐步提升司法权威。二、当事人的负面诉讼心理当事人的负面诉讼心理,笔者认为主要包括躲避诉讼心理、斗气诉讼心理和恶意诉讼心理。(一) 躲避诉讼心理躲避诉讼心理,通常是指被告或第三人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躲避诉讼心理主要表现在被告或第三人不愿到法院应诉,不愿或不积极向法院以任何方式提供答辩或证据,不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活动,不愿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等诸多方面。 躲避诉讼心理可以分为故意逃避法律义务心理、怀疑司法公正心理和逃避执行心理。故意逃避法律义务心理该文不做讨论,逃避执行心理是躲避诉讼心理在执行阶段的主要表现之,限于篇幅,本文也不多做论述。下文主要讨论基于怀疑司法公正而形成的躲避诉讼心理——怀疑司法公正心理。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但是对于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来说,在具体适用上述法条时应该特别注意遵守法定程序,谨慎适用缺席判决,否则可能使普通的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认识到当事人的躲避诉讼心理出于他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司法歧视。沈德咏大法官针对刑事诉讼中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14]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上发生的错案与此相似,除基于司法腐败外,其余主要源自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结案率等司法不端行为。民事错案的产生,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怀疑和偏见,以至于产生怀疑司法公正心理。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偏见得到的一个悲哀的事实是,即使小小的线索,也足够形成偏见。但是,偏见能通过追求共同目标来减少,友谊也能够减少偏见。[15]人民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人为本,教育当事人接受司法程序公开的事实,并引领当事人双方共同追求实体的司法公正。然而要求双方当事人都信任法官,最好的路径是法官必须公正和廉洁。(二) 斗气诉讼心理斗气诉讼心理是当事人比较常见的负面诉讼心理,是指案件当事人明知诉讼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最佳路径,出于使对方不得安宁或使对方增加诉累等目的而不惜自身增加诉累的诉讼心理。根据当事人斗气的严重程度,斗气诉讼心理可以分为轻微斗气诉讼心理、一般斗气诉讼心理和严重斗气诉讼心理。 笔者在此举例说明斗气诉讼心理的危害:罗某与李某是多年的邻居,却因李某旧房重建时将土石倒在罗某承包田里,致使两邻居对簿公堂。2013年7月份,重庆忠县法院第四法庭成功调解了罗某与李某邻里之间的排除妨碍纠纷,双方在这场官司中没有一方受益,而是两败俱伤。调解虽然达成了协议,但经粗略计算一下双方的得失。原告承包田被倾倒了泥土,本应得到赔偿。经过一场官司扣除律师费倒贴700元。被告李某倾倒数车泥土,本赔100元左右即可,打官司不光赔偿2000元,还增加了律师费。双方还没有计算误工损失和支付交通费的损失。这是真实的“两败俱伤”的案例。当然,如果该案不调解结案,罗某和李某两人的结局可能两败俱伤得更深。[16]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不是出于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要是出于自己泄私愤。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有的当事人说:“不蒸馒头争口气”,这句话恰如其分的表述了斗气诉讼心理。斗气诉讼心理经常出现在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等民事案件中。如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王某与郭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家建的小卖部的分割问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诉讼期间,郭某与王某的父亲发生争执,又将王某的父亲打伤。由于两家住在同一个村,都想争个高低,离婚官司变成斗气官司,当事人根本坐不到一起,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随后,法官发动双方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共同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时在公平公正、有利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就双方争议的财产提出可行性的分割建议。法官和风细雨式的调解终将王某和郭某心头的阴霾吹散,双方最终都作出让步,理性地达成了离婚协议。[17]在司法实务中,如果遇到当事人产生了斗气诉讼心理的情形,就可以采用暂时冷却的方法,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消气撤火,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也要尊重当事人的自尊心,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和解的桥梁,只有法官出自公正之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般的斗气诉讼案件可以做到和解或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能够服判息诉。(三) 恶意诉讼心理恶意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动机。[18]恶意诉讼则是指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19]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即为恶意诉讼心理。 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心理、欺诈诉讼心理、违心作证心理、伪造证据心理、妨害他人作证心理、滥用诉讼权利心理、故意拖延诉讼心理、阻挠诉讼心理等均可称为恶意诉讼心理。笔者同时认为,恶意诉讼心理与躲避诉讼心理、斗气诉讼心理都存在区别和联系。躲避诉讼心理中的逃避执行心理是恶意诉讼心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躲避诉讼心理和恶意诉讼心理存在交叉关系。斗气诉讼心理和恶意诉讼心理则不存在交叉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平行关系。恶意诉讼心理和斗气诉讼心理的联系和区别是:恶意诉讼心理和斗气诉讼心理都具有一定的恶意性,但是两种诉讼心理的恶意程度和前提条件不同。恶意诉讼心理的恶意程度较高;斗气诉讼心理的恶意程度较低。恶意诉讼心理是在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所持有的心理状态;斗气诉讼心理则是在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所持有的心理状态。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后,由于调解本身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如何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利益是民事诉讼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0]新中国成立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律未对恶意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既未制定惩罚手段,也未制定救济措施。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赋予受到恶意诉讼侵害的第三人享有针对恶意诉讼案件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对恶意诉讼的特定情形作了根据恶意诉讼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出对虚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出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还对进行恶意诉讼的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作出的上述规定,既是出于对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也是立法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简称为“新国五条”。 “新国五条”的颁布一度引发网络热议,特别是一些涉及避税方法的文章,更是点击率持续飙升。网络上出现“以房抵债”,即利用司法和解避税的说法。“谁买你房,他一次性付款给你,你写欠条给他。1个月后让他去法院起诉你。你说没钱还以房抵债。所有税全免”。这种双方当事人出于避税目的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后果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及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审查各类“虚假诉讼”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起草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以房抵债”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国五条实施后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案件。[21]恶意诉讼当事人虽然出于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在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即提起诉讼,妄图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上文已经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行为专门作出了制裁和惩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也对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恶意诉讼行为构成犯罪时予以刑事惩罚的规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报曾经刊登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例:被告人钱某因经营不善,一手创办的公司陷于破产窘境。他为了取得不当利益,利用多年参加民事诉讼的经验,与原公司员工陆某串通、伪造证据,异地两次提起虚假诉讼,涉案标的额达17万多元。后来钱某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陆某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2]《孟子-告子上》云:“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强调了思考对人的重要性。孟子使用“心”而没有使用“大脑”这个主宰心理的专业名词,是孟子基于历史的局限,不是他个人所能左右的。新时期赋予人民法官肩负执行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诸项神圣历史使命,人民法官只有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下,廉洁勤政,公正办案,才能够做到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法官要做到以人为本,为民司法,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必须的。然而,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只是司法个案的第一步,漫漫司法之路需要法官全身心投入。[①] 【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页。 [②]崔丽娟等:《心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69页。[③]参见周玉华:《司法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18至219页。[④]《男子因与妻子两地分居 浇汽油火烧岳父一家4口》,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3_09/18/29703581_0.shtml#_societyindoc,2013年9月19日访问。 [⑤]参见张军主编:《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99页。[⑥]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二版,第213页。[⑦]参见【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著《心理学与生活》,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第491至492页。 [⑧]参见蒋桥生:《当事人与法官对话的心理学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8日第8版。[⑨]何为民主编:《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70页。 [⑩]参见《和谐社会呼呼“胜败皆服”》,载《时代先锋宋鱼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274至275页。 [11]参见何为民主编:《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70页。[12]参见【英}弗?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出版社1983年7月第2版,第193页。[13]摘自《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1994年3月5日。转引自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著:《政法群英录》,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扉页第2页。 [14]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4609.shtml,2013年10月7日访问。 [15]参见【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著《心理学与生活》,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第526页。 [16]参见《重庆新闻网:斗气官司两败俱伤 忠县法官调解定纷止损》,载于http://www.zzxw.net/zx_content/2013-07/26/content_2907907.htm,2013年10月7日访问。[17] 《斗气官司的调解》,载于http://www.sxrb.com/sxfzb/banban/1171343.html,2013年10月7日访问。[1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58页。[19]江必新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105至106页。 <<><<><<><<><<><<><<><<><<><<><<><<><<><<><<>[20]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2版,第118至119页。 [21] 《最高法院要求严查房地产调控下“以房抵债”虚假诉讼 食药安全赔偿等多个司解将出台》,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5196.shtml,2013年10月7日访问。[22]参见《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构成两罪终被判刑》,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8日第3版。
责任编辑:杏行啸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