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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任山东高院副院长

来源:天高云淡 作者:天高云淡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两会前夕给山东高院白泉民院长的第8封公开信 中院首先应带头纠错白泉民院长,您好! 一周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济南中院李勇院长为贵院副院长,这项决定是根据院长您的提请。而您的提请又是根据什么呢?其中之一大概是贵院处境困难时,他顶风作案帮了贵院
两会前夕给山东高院白泉民院长的第8封公开信 中院首先应带头纠错白泉民院长,您好! 一周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济南中院李勇院长为贵院副院长,这项决定是根据院长您的提请。而您的提请又是根据什么呢?其中之一大概是贵院处境困难时,他顶风作案帮了贵院的大忙。2012年,济南出现了一房二主的社会矛盾,表现在中院的两个结论相抵触的判决同时生效,矛盾根源则是贵院的民事裁定。当年,贵院对中院的再审裁定进行提审,依法只能作出两种选择:要么作出裁判,要么指定再审,问题就在于贵院裁定撤销中院的再审,发回历下区院进行重审,而且贵院的这个民事提审挑战了中院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历下区院没有遵照贵院的裁定进行重审,而是改为再审,而且是对中院的、已被贵院撤销了的民事再审裁定进行再审,搞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并通过伪造《民事再审笔录》作出了民事再审判决,将房屋判归董某所有。济南中院重审二审,于2012年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区院和中院都已对本案进行过再审,都是对本案的第二次再审,都违反了(法【2003】169号)关于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司法解释,都是不合法的。董某持中院的《民事再审判决》去申领产权证,被市房管局拒绝,理由是,中院的民事再审判决挑战了该院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可怜济南中院的法律意识竟不如市房管局。历下法院火了,居然对市房管局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市房管局只好给董某签发了产权证,同时在2014-1-22《济南日报》登出发证过程。该房归我所有的中院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持有产权证。该房归董某所有的中院民事再审判决也发生了法律效力,董某也持有产权证。一房两主的社会矛盾在济南出现。 鉴于本案是中共山东省委督查的案件,我向省委督查室反映,贵院于2014-8-1给督查室的报告,隐瞒了社会矛盾,并对三级法院的审判均予肯定,报告称:“经查阅原审卷宗,并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贵院蒙骗了省委。我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最初只向贵院提出口头建议,请贵院进行复查。对此,贵院于2015-4-22派员亲临寒舍听取我的意见,并表示“一房两主的情况必须解决”。我以为案情有了转机,其实贵院是在酝酿一场新的违法行动,就是用违法的民事判决撤销之前的行政判决,这时,时任中院院长李勇勇于担当此重任,亲自签署了对行政判决进行再审的裁定,裁定说,“本院2002年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附件1)。签发裁定3个月后,作出了行政再审判决,以违法的民事判决撤销了之前的行政判决。李勇院长在裁定中说明,2002年中院的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房屋归我所有,那么,2012年中院判归董某所有的民事判决就是违法的。中院又以违法的民事判决撤销生效行政判决,岂不太荒谬了吗!2012年中院《民事判决书》对原行政判决予以肯定,并写明是经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附件2);2015年中院《行政裁定书》对原行政判决全盘否定,也写明是经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这算什么审委会!民事判决的审判员是吴隆新法官,行政再审的审判长也是吴隆新法官,轻车熟路违法办案!省检察院于2015-2-26给贵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指出:“以民事判决为依据撤销了之前的行政判决,消除了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的矛盾,但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形式间矛盾的消除,并未消解当事人刘季良对民事案件再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质疑,刘季良认为,在你院作出(2003)鲁民再字第157号民事裁定后,其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曾指令你院对案件进行复查,而你院一直未对案件进行复查”。省检察院请贵院在一个月内提交复查报告并回复我,差几天就一年了,贵院置之不理,这样很不好,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没几天您就要去京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了,会议讨论问题繁多,但离不开习主席“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这个主题,而这个主题正是贵院需要特别面对的。请尽快按省检建议进行复查并作出回复,请尽快对最高法院的复查指令作出回复,轻轻松松出席两会。谢谢! 刘 季 良 88 岁 退休高级建筑师
责任编辑:天高云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