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 两法衔接 洋葱 3911 食品安全 检察工作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纪实 “洋葱地里冲施农药3911的种植大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听说还要对所有用了3911的洋葱进行铲除!”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宁远堡镇的农户最近在田间地头讨论最多就是这个新闻,农户们农药已经用了好多年了,虽然知道许多农药对人体有害,但是真正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让他们倍感吃惊。 今年以来,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促进执法办案资源合理使用,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近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4件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5人,有力震慑了犯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无缝对接,快速出击 为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的打击。金川区检察院与公安、农牧、林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信息交流、线索移交以及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沟通和协调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掌握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及各部门工作动态,查找堵塞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管漏洞;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侦查的重点案件组织强有力办案力量依法提前介入、积极引导收集、固定证据,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奠定了基础。今年4月2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金川区农牧局一位副局长到区检察院反映,当天金川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金川区双湾镇、宁远镇几个村外来承包土地种植洋葱的个别农户,为了防治在洋葱种植过程中发生病虫害,节省使用农药费用和降低种植洋葱的成本,在给种植洋葱浇水灌溉的过程中有冲施甲拌磷(3911)农药浇灌洋葱违法行为。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农药,在土地残留时间长,人体主要通过吸入、食入、经皮吸收,一旦食入甲拌磷会抑制胆碱酯酶活性,极易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进而引发重大疾病,甲拌磷在人体潜伏期长、不易发现。甲拌磷不但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也严重污染人类生活的环境,农业部明令禁止在种植蔬菜中使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立即将该情况向分管检察长进行了汇报,立即通知金川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技术侦查人员和金川公安分局双湾派出所、滨河路派出所,与农牧局、双湾镇农机站工作人员组成联合专项检查执法组,赶赴案发现场。严厉打击,彰显职能 金川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不得以罚代刑,预防和杜绝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而贻误侦查取证时机问题。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与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和侦查取证的对接工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及时立案。4月22日中午1点左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及时赶到了案发现场,一下车离浇水灌溉地还有近1公里路程闻到刺鼻农药味。案发现场区农牧局农业综合执法巡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李丰瑞、侍建元等人在双湾镇龙口村五组承包种植的洋葱地,已经依法查扣了二人已冲施使用过的甲拌磷空农药瓶子88个,查扣未使用准备冲施的甲拌磷农药10瓶,已经冲施浇灌甲拌磷农药洋葱过水面积24亩。区农牧局农业综合执法巡查人员反映,当天还发现有三家外来承包金川区土地种植洋葱的农户也同样在洋葱的浇水灌溉的过程中有冲施甲拌磷的行为,其中张积德在双湾镇龙口村五组的承包种植洋葱地里冲施甲拌磷农药面积1.5亩,现场查获已经冲施空甲拌磷农药瓶子10个,查扣甲拌磷农药70瓶;吕开治在双湾镇金河村三组的承包种植洋葱地里冲施甲拌磷农药面积10亩,现场查获已经冲施甲拌磷空农药瓶子18个,查扣甲拌磷农药一箱22瓶;何世杰在宁远镇白家嘴村油籽洼农场的承包的种植的洋葱地里冲施甲拌磷农药面积23亩,现场查获已经冲施甲拌磷农药空瓶子23个,查扣甲拌磷农药17瓶。区检察院介入侦查人员将该问题及时向该院领导进行了汇报,该院领导立即与金川分局领导进行沟通,认为这4起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建议区农牧局将这4起案件分别移交双湾派出所2件,分局经侦大队1件、滨河路派出所1件。为了及时固定证据,检察人员发挥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能作用,对农牧技术人员和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侦查办案人员进行了分工,分成几个小组分别赶赴几处发案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扣押、抽样、询问等工作。各小组对现场遗留的甲拌磷农药瓶子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已经冲施了农药的洋葱地的泥土及秧苗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了抽样提取,并要求农牧局当日将提取的生物样本送省农牧厅进行技术鉴定,并及时询问了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当天督促金川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丰瑞、侍建元立案侦查。由于认识问题和其它原因,另外3起案件区农牧局移交后,金川公安分局的两个派出所迟迟不予立案侦查,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多次到金川分局进行衔接、督促,2015年4月26日区农牧局移交的张积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吕开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双湾派出所立案侦查,何世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滨河路派出所立案侦查,嫌疑人均被金川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为了充分发挥农业技术部门的专业优势,司法机关的办案优势,优势互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查处中物证查找难、书证收集难、口供获取难的问题,区检察院主动与金川公安分局、区农牧局沟通,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区农牧局、金川公安分局准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对区农牧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对可能涉及的案件罪名,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立案标准的了解不足。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与金川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加强协调对农牧局予以指导,引导区农牧局规范调查取证,力求在行政执法中固定证据,减轻后一阶段的刑事侦查难度,提高执法效率。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公安侦查人员由于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对法律认识及证据的固定产生了分歧,案件侦查工作一度搁浅,主要是对农业部规定的在蔬菜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的范围、农业综合执法巡查大队行政执法笔录转化和农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及现场提取扣押的合法性产生了分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区检察院召集参与调查办理这4起案件的区农牧局和公安办案单位领导及执法巡查大队、公安侦查人员召开案件协调会2次,在会上大家共同分析研讨案情,共同探讨交流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探讨该类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及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察人员提前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进行积极引导,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和快速办理;金川区农牧局积极与省农牧厅联系复制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范围;农业技术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相关证据转化工作,及时将扣押的物品向公安机关进行移交。 在办理这几起案件中,金川区检察院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中发挥了桥梁纽带和牵头抓总的作用。按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的规定,发现线索后协调各方优势力量快速出击;案件立案侦查中,区检察院做好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协调配合工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积极引导调查和侦查取证,加快了办案节凑,为案件的顺利侦破、起诉、判决奠定了证据基础。延伸侦查监督触角,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和同步跟踪监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缝监督对接,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有序引导,也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行了有效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目前,这几起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正在进一步侦查取证当中,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潘存喜 晏贵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