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关系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转载研究 一路风尘本文来自边缘法律人,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路在舆论场上已成为焦点。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可谓一举一动都关系法治中国的进程。 2月3
转载研究 一路风尘本文来自边缘法律人,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路在舆论场上已成为焦点。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可谓一举一动都关系法治中国的进程。 2月3日新春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的牌子悄然从大门口摘下。这标志这一个时代的结束:该省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自此转隶国家监察委员会。“两反”检察人员将与纪检监察的同志风雨同舟,在新的反腐体制下,为共和国的反腐事业再创新功。对许多检察官而言,面对这一场景,百感交集。欣喜的是,国家反腐力量整合将为共和国带来更纯净的蓝天;感慨的是,曾经朝夕相伴、并肩作战的战友即将转战他方。同时也有一丝忧虑:失去最锋利长剑的检察院,前路在何方? 国内舆论在形容“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机构时,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这样一个词语“中国的廉政公署”。既然监察委员会改革借鉴了廉政公署的某些合理要素,我们不妨回眸“一国两制”下的澳门,或许,澳门廉政公署和澳门检察院的关系,可以为我们提供某些启发,或者借鉴。 失去最锋利长剑的检察院路在何方廉政公署:反腐惩贪的主力军 和香港一样,上世纪56、60年代,澳门也经历了历史上最为黑暗、最为腐败的时期。70年代香港成立廉政公署后,澳门民众也强烈呼吁成立自己的反贪机构。几经周折之后,澳葡政府终于在1990通过了《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组织法》,反贪公署正式成立。1999年澳门回归时,反贪公署改组为廉政公署(CCAC)。在机构上,澳门廉政公署独立于澳门特区政府,直属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独立履行职责。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职务上,廉政专员直接对特首负责。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相比,澳门廉政公署的职权更为广泛。简单概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处理行政申诉、监察行政违法和打击贪腐犯罪。 在监督范围上,廉政公署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全覆盖”,除了政府公务员外,包括对检察院、法院的司法官,甚至对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对公立学校的教职人员都有权监督。 澳门廉政公署和内地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一样的是,澳门廉政公署的监督范围还包括了私人机构——只要涉嫌贪腐行为,廉政公署都可以管辖。2009年,澳门还专门制订了《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的法律。在职权上,廉政公署集预防腐败、调查违法、侦查犯罪等多项职责于一身。根据澳门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廉政公署的权限多达16项,包括有权“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调查及侦查措施”,有权进入任何公共实体内查察,查阅文件、调取证据等。当然,还包括预防腐败、处置行政违法、跟进纪律程序等。为保障廉政公署有效履职,法律甚至规定廉政专员及履行调查任务的人员有权配备、使用武器。检察院:侦查权的享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廉政公署享有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侦查权,但这并不妨碍检察院对相同的犯罪进行侦查。依照澳门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检察院拥有“实行刑事诉讼”、“领导刑事调查”的重要职权。这一职权,是通过领导警察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来实现的。在澳门,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检警一体化”,澳门特区警察机关虽然在机构上是独立的,并不从属于检察院,但在刑事侦查中,必须接受检察院的领导。澳门的警察机关设置与内地不同,有警察总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三个机构。其中,警察总局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及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实践中主要发挥领导及协调职能,刑事侦查活动主要由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承担。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45条对检察机关与刑事警察机关的地位是这样界定的:“刑事警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活动时,须遵照司法当局之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司法当局。”这些规定表明,澳门特区的侦查权,在法律上由检察院所享有。刑事警察机关在侦查中,虽然有权主动采取一些侦查措施,但这些活动并非独立的,而是附属于检察院的侦查权。 澳门司法警察警察机关:侦查中必须服从检察院领导 依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检察院对刑事警察机关在侦查方面的领导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犯罪消息的接收及处理权。获知犯罪消息的刑事警察机关,无论是依照自身职权自行获知的,还是“籍检举获知”的,都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之转达检察院。二是决定是否立案的权限。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及第245条,检察院有权审查并决定开立刑事卷宗。如果检察院认为刑事警察机关移交的消息不属于犯罪消息,刑事警察机关是不能自行启动侦查程序的。三是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警察机关进行拘留的合法性监督。在已经明确了嫌疑人而需要拘留的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拘留人和卷宗以最短时间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嫌犯后48小时内送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进行首次司法讯问。四是刑事警察机关得遵照由检察院发出的命令状,对在非现行犯的情况下作出拘留。依照澳门法律,在现行犯且属于科处徒刑的犯罪的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须进行拘留。但如果属于非现行犯,只能透过法官以命令状的方式来进行。但“在可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也可透过检察院的命令状来进行。五是对刑事警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所进行的非紧急情况下的检查、搜查、搜索、扣押等获得证据的方法,由检察院许可或命令进行,又或宣告有效。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尤其是在紧急情况和现行犯状态下,刑事警察机关也可以不受检察院预先许可或授权下有权单独进行搜查和搜索。检察院以此侦查取证,获得证据。 司法警察抓获嫌犯廉政公署与检察院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澳门特区廉政公署与检察院的关系可以用独立履职、分工合作、互相制衡来概括。首先,检察院与廉政公署是相互独立的。依照澳门基本法,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廉政公署独立履行职权。虽然检察院有权领导侦查,但廉政公署拥有“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调查及侦查行为”,包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属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权限的诉讼行为及措施,以及属检察院权限的搜查、搜索及扣押,不受检察院领导。 其次,检察院与廉政公署有分工合作的关系。对于廉政公署侦查的刑事案件,廉政公署并不享有起诉权。在澳门特区,检察院是享有公诉权的唯一机关,廉政公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移送检察院提起控诉。如案件被批示起诉的,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澳门前检察长何超明 再次,检察院与廉政公诉的权力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廉政公署在刑事诉讼中,拥有“针对由公务员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针对在私营部门发生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等进行侦查的权力,但这些权力“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也就是说,这些权力并不是廉政公署的专属权力。对于享有侦查权的检察院而言,上述犯罪检察官也可决定开立卷宗,在其他司法警察机关的辅助下进行侦查。 在这一体制下,理论上如果发生贪腐案件,廉政公署未发现或不予侦查的,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只是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而已。检察院如果出现腐败行为,廉政公署也有权进行侦查。如澳门特区廉政公署去年就立案侦查了澳门特区检察院前检察长何超明一案。澳门是大陆法系的地区,与内地极为类似的是,澳门特区的检察院是与法院并列的司法机关,并且享有监督职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澳门“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关系,是否能够成为反贪局、反渎局转隶之后的一个参考样本,我们拭目以待。反贪之家,专门研究职务犯罪的公众号,欢迎关注内容转载自公众号边缘法律人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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