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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2015年)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批后管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5〕57号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10号)。现印发给
批后管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5〕57号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规划局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附件1)等,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二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市政工程的放线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规划核实参照建筑工程核实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验核市政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市政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是否与城乡规划存在矛盾;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放线通知单的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测量报告。放线单位应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测量的测绘资质。第七条 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修建情况。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二章 放线核实第八条 建筑工程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市政工程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市政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市政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第九条 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对建设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对建设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报告应包括放线回单、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附图等内容。第十条 规划核实人员应将建设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同时在放线回单上签名并存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二条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相符。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附图等内容。第十四条 对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证所列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不一致的,测量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测量报告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内容一致的,待工程竣工时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一并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由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竣工比较分析表(见附件5)、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件6)、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部分组成。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包括实测1:500竣工地形管线图、1:500竣工验线比较图、1:500竣工地形图、建筑面积楼层实测平面图。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由市政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竣工测量成果表、其他情况说明等部分组成。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包括实测1:500竣工地形管线图、1:500竣工验线比较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功能予以标注。第十八条 对建筑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应在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内容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工程可采取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方式进行。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建筑工程的一个或几个独立功能建设(住宅、商业、车库等部分)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部分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工程完成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办理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部分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第十九条 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的建筑工程,按竣工实测面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竣工地形图、建筑面积楼层实测平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对建筑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面积,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部分予以说明,并在建筑面积楼层实测平面图分层平面图上予以批注、签章。对单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工程,应在实测1:500竣工地形图上注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要对应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处理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其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在办理规划核实确认前,需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筑工程室内外标高、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的重要项目的外立面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二十条 对市政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进行建设。实际修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不一致,但符合规划技术规定要求或与城乡规划无矛盾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放线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第二十六条 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渝规发〔201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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