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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昂斯对价值相对主义的反驳与解释

来源:四友杂谈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在现代思想中,道德“相对于文化”是种老生常谈。但是这话可以指关于道德的几个不同且彼此有点独立的观念,我们需要整理出来并且加以仔细的考察。我们从一个提过的观念开始。如果我们的价值最初是由社会16调节的过程所塑造的,那么很有可能,任何给定的个人都
在现代思想中,道德“相对于文化”是种老生常谈。但是这话可以指关于道德的几个不同且彼此有点独立的观念,我们需要整理出来并且加以仔细的考察。我们从一个提过的观念开始。如果我们的价值最初是由社会16调节的过程所塑造的,那么很有可能,任何给定的个人都会按照其社会群体中经常可以发现的那些价值来形成道德判断。当我们开始评价行动与制度时,我们做出的判断很可能反映的是已经影响我们价值发展的那些态度。但这个过程是复杂的,其效果也不应被过分简化。我们受到许多文化的影响,并且盛行的态度是逐渐演化的。当我们适用最初所获的各种价值时,它们可能会彼此冲突,从而在我们的道德态度中引起张力。例如,我们可能发现,我们对他人福利的关注与我们赋予个体自由的价值相冲突,而他人若憎恨我们帮助他们的各种努力,我们就会面临困境。那么,我们要么不经反思,遵从我们最坚定地持有的价值来行动;要么试图决定哪个价值更为重要。以后一种方式,我们就会开始塑造自己的道德信念。不仅如此,我们若意识到社会调节的存在,在道德态度上也能变得不再那么独断。我可能会发现,身边的人容易做出无法经受严格检视的道德判断,它们体现假的信念,忽视人类利益,体现各种得不到辩护的优先性概念。例如,态度受好莱坞电影影响的那些人,最初可能会认为土著美国人是蛮夷,因此他们受剥夺是恰当的,但后来慢慢地会变得认为,土著美国人的权利数代以来一直系统地受到侵犯。这样,尽管我们的价值将继续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周围那些人的态度,但是,我们发现自己拒绝传统道德判断的能力越来越强。我们承认盛行的标准要接受批评。假定我生活的社会是这样的,人们广泛认为妻子应该服从丈夫,生活上要夫唱妇随,按丈夫的意愿抚养孩子,接受丈夫的性要求。然而,假定我能明白17配偶的从属关系得不到任何辩护,双方有平等权利得到彼此的关怀与尊重。那么,我的道德意见就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反传统的就被贬低。传统道德能够受到合理的挑战。为接受这点,我们并不需要假定,我这个不同的道德判断就是正确的。我承认它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我不需要是独断的。但是我也不需要视盛行的标准就是可靠的。道德并不以那种方式“相对于文化”。这一点对于理解种族中心主义(这种倾向:独断地适用自己社会的价值去评价其他社会群体中发现的实践)的问题至关重要。长期以来,社会科学家一直对文化多样性现象颇感兴趣。我们发现,在性实践与抚养孩子的实践、婚姻安排与亲属模式、经济模式和政治组织等方面,不同的群体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些都伴随着不同于自己群体的价值。种族中心主义阻碍了观察其他群体实践的敏感性,还阻碍我们理解,社会可用许多方式组织,以服务于人类需要。为了做出有效的社会调查,个人首先必须能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与其所属的那个社会的价值相分离。个人不能是道德独断的。不仅如此,社会调查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各民族通过使其他群体臣服而建立帝国,这个过程得到种族中心主义态度——我们能对他人强加我们社会体系而出口“文明”的观念——的加强。社会科学家由此经常成为殖民和文化偏见的直率批评者,就完全可理解了。许多人由此变成了人权(包括其他民族的自决权、相互尊重和宽容的权利)的先锋。如此表达的道德态度绝不是“相对主义的”。它们涉及到这样的观念,全世界的人具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还涉及更一般的观念,某些根本的原则18在所有时代适用于所有地方的所有人。这里压根没有任何相对主义的因素。看起来是相对主义的因素是这个伴随的观念:具有同样好的、正义的和在道德上可辩护的方式来组织人类事务。不仅仅我们自己的方式要受制于批评,其他方式很可能也要契合于受其影响者的需要。但是,我们如果深挖入这个思想的相对主义表面之下,就能看到它涉及更根本的价值,且绝对不是“相对的”。例如,社会组织应该服务于人类需要和尊重人们的权利。拒绝种族中心主义并不蕴含“任何事物都可以”,而是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各种不同的方式是否服务于人类需要。然而,那些说道德是“相对于文化”的人,表达自己的方式有时有着远为激进的意义。例如,美国社会学家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1840-1910)[1]写道,“习俗君临万物”。[i] 由于群体的习俗不过就是该群体内部通常所接受的标准,这看起来就是说,实在道德或传统道德总是决定行动之正误。萨姆纳主张“不道德”意味着“与习俗相冲突”时,看样子确证了这一点。[ii]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道德评价的唯一恰当基础就是得到广泛接受的标准。信念使其如此:只要有足够多的人碰巧同意它。尽管这类主张在社会科学中一度是平常的,然而,作者是否确切地意指他们看起来在说的东西,这点却是不清楚的。尽管如此,他们的作品确实显示了一种重要的道德理论。我们把类似于萨姆纳的理论称为“社会相对主义”。其含义可用下述方式阐明。假定爱丽斯做了流产。基于当前考虑的理论,当且仅当该群体的习俗谴责流产时,爱丽斯进行流产是不道德的。如果习俗谴责流产,她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如果19习俗不谴责流产,其行为就不是错误的。习俗可能会区别对待不同环境下的流产,但是那个复杂性在此没有丝毫影响。按照这种理论,正是习俗使得爱丽斯的行为和所有其他行为正确或错误。实际上,迄今陈述的(以及由那些看来认同它的人所提出来的)这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不清楚的,因为它没有承认两种复杂的要素:一方面,在任何给定的时间,人们通常属于不止一个群体;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对其他群体中的人所做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由此而来的复杂性是重要的。即使在相对简单的社会里,人们也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亲属群体和劳动的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群体。更复杂的社会包含众多更小的次级共同体、教会和自愿性组织。确定的道德态度若能(如社会相对主义假定的)归属于社会群体,就能归属于所提及的诸多群体。最重要的是,个人可以同时属于具有不同规范或盛行不同标准的不同群体。例如,爱丽斯可以属于谴责流产的教会,但也是家庭、同龄人或自愿组织(宽恕流产)的成员。按照目前考虑的这种理论,应该如何判断爱丽斯的行为呢?只按照一个群体中的规范,抑或是按照所有群体的规范?两种方法看来都不令人满意。有些人为了简化情况,可能试图用所提的第一种方式来诠释该理论,认为爱丽斯的行为应该只根据其所属的一个群体的规范来做出判断。但应该是哪个群体呢?如果她确实属于不止一个社会群体,这个理论不能假装她只属于一个群体。一个恰当的理论不可能建立于虚构之上。但若爱丽斯属于不止一个群体,且个人打算只用一个群体的规范来判断其行为,他会说,确认群体最自然的方法是,20根据爱丽斯自己认同的规范所属的那个群体的规范来做出判断。但要注意,这种做法相当于爱丽斯的行为应该由其本人所接受的规范来加以判断。以这种方式诠释这个理论与其说是发展,不如说是放弃社会相对主义。社会相对主义坚持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决定性的道德意义。但是按照对该理论的这种诠释,只有爱丽斯的个人价值被赋予了那种意义,由此得到的是一种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我们在后面要转向它。处理多重群体成员身份的另外一种可能方法是,把这种理论诠释成,爱丽斯的行为应该根据其所属的每一个群体的规范做出判断。这显示社会相对主义如何能认同相冲突的道德判断。因为,我们若按照爱丽斯的教会规范来判断其行为,那么必须谴责她的行为;我们若还按照其家庭规范来判断其行为,那么又应该宽恕她的行为。但这很有意义吗?从表面上看,“爱丽斯进行流产是错误的”看来与“爱丽斯进行流产不是错误的”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如果这个理论认同这样两种判断,它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和开明的:它是不融贯的。它将认同矛盾,像“(这里现在)正在下雨”和“(这里现在)没有下雨”一样。任何理论,只要认同各种矛盾,这就显示其有假的含义,从而肯定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假定,这个理论承诺要认同的两个冲突的判断,实际上不是不相容的,那么就可以避免这种致命的困窘。道德判断也许可以看作是暗暗地参考了特定群体的规范,因此,当我们说爱丽斯流产是错误的时候,真正的意思是其行为与特定群体的规范相冲突,而说其流产不是错误的时候,其意思是其行为并不与另一个不同群体的规范相冲突。但21这是说不通的。个人的道德判断可能受到群体规范的影响,但当个人判断爱丽斯的行动的时候,他并不是参考那些规范,也不用承诺把它们看作道德权威。试图使得这两个相冲突的判断显得相容的另一种方法是,主张两者都不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真或假,判断仅仅是对于属于群体内的人“才为真”,该群体的规范反映在这个判断中。但这于事无补。因为说一个判断对于特殊的个人或群体“才为真”,其意义能是什么呢?这种说话方式之最可行的诠释是,它意味着判断得到了那些个体的相信或接受。但这并不相关。问题是,爱丽斯的流产是否是错误的。我们承认,人们可以对此有所分歧,对于一个给定行动,他们也能够接受相冲突的判断。这个建议将我们拖回到了起点。然而,社会相对主义认同相冲突的道德判断不是它面临的唯一困难。这种理论还在另一种重要方式上含糊不清。行动受判断者与行动的判断者可能并不属于同一群体。例如,让我们假定,我们正在判断爱丽斯的行为,但并不属于爱丽斯拥有成员身份的任何一个群体。为简单起见,我们忽略刚才的讨论所增加的复杂性,假定爱丽斯只属于一个社会群体,这个群体谴责她的流产行为,而我们群体内的规范并不谴责流产。按照这种理论,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判断其行动呢?第二个复杂性就像第一个一样,显示这种理论能发现自身认同相矛盾的道德判断。但从这种特定的复杂性中,我们可以得到另一个教训。依赖于我们是聚焦于行为者(行为受判断者)还是评价者(行为判断者),我们可以想象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发展相对主义理论。立足于行为者的社会相对主义版本将认为,个人的行为22必须根据其(这个行为者)所属群体的规范所判断。这就是我们到目前为止所处理的社会相对主义。但正如有理由认为群体规范与个人做的行为是相关的那样,也有同样多的理由认为,群体规范也与个人将要做出的道德判断是相关的。立足于评价者的社会相对主义版本会说,当且仅当道德判断符合做出此判断者(评价者)的群体规范时,它才是可靠的。社会相对主义的这两种变体对判断行为给出了不同的指令。按照立足于行为者的理论,爱丽斯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她的群体规范,但是按照立足于评价者的理论,则取决于评价者的群体规范。由于我们接受的不同群体的规范可以不同,并且行为者与评价者能够属于不同的群体,因此我们适用何种理论版本就是有差别的。但看来两者同样都不具可行性。我们对社会相对主义版本的讨论已经显示,有些困难是任何这类理论都必须克服的。但所有社会相对主义共有的基本观点是,行为必须根据约定俗成或盛行的道德标准做出判断。这是其独特特征,但也是其所有困难的渊源。让我们将目光再次转向那个一般性观念。我们所面临的这个问题可以表述如下:独立于群体规范来判断行为有意义吗?如果有,并且如果这种判断不能自动地被拒斥,那么社会相对主义本质上就是误导性的。情形看来就是这样。社会群体并不是那种简单且同质的集合,个体对所有事情都有一致意见。真实的社会群体不仅彼此不同,而且各自的成员也是多种多样的。尽管我们可以假定单一群体的成员共享某些重要的价值,但在某些道德问题上通常也有分歧。23我们不需要任何想象力就能假定,爱丽斯对其流产的真诚判断可能不同于其所属群体的绝大部分成员所接受的判断——这不要求任何科幻故事。然而,除非爱丽斯的判断碰巧跟社会群体一般所接受的标准相一致,否则,按照我们正考虑的这种理论,其判断就无足轻重——不论她对自己情形的优点可能会说点什么。按照此类理论,道德判断及其关注的行动的唯一优点就在于与某个群体规范相一致。这一点表明,社会相对主义蕴含着道德约定主义有可能的最极端形式。它认同道德多数派的立场,在所有问题上都自动地贬低道德少数派的意见。但是,仅仅因为个人不同意群体规范,我们并没有任何理由因此就贬低其道德判断。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当且仅当道德判断碰巧与多数人的情感相符合时,它才是可靠的,或者除非那个行动符合约定的道德,否则它就不可能是道德的。因此,社会相对主义看起来并不是一个开明的道德观念。它看起来甚至并没有代表关于道德的约定俗成观念!这并不是说已确立的社会规范不值得任何尊重。例如,人们常常主张,个人有义务服从社会群体中的已有规则,包括——更重要的——其法律。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点?可能有人说,服从已有规则对于群体的福利是至关重要的,或者鉴于个人从别人服从这些规则(他们本来可以不服从)时所得到的利益,从公平来讲,当轮到个人自己的时候,他也应该服从。对于要服从已有社会规则而言,所有此类论证在下述方面都不同于社会相对主义:它们并不将已有规则或社会规范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来对待。所有这类论证都假定了为什么应该服从规则的某种更一般的理由,如促进那个群体的福利或者24公平地对待他人。我们并没有把这些理由处理成好像它们是“相对于”特定文化的。换言之,此类论证假定了某种普遍的义务原则。正如在各社会之间确立的规则彼此不同一样,这类义务对人们的要求也随环境而变化,在这个方面此种义务具有“相对主义”腔调。但是根本原则并没有被假定是随文化而变化,或者是相对于文化的。同样重要的一个事实是,寻求表明我们有义务服从已有规则的诸种常见论证,并不能被视为蕴含着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或者普遍的服从义务。例如,假定共同体的法律或其他规范允许剥削奴隶。我们不可能认为共同体的福利总是依赖于奴隶的持续屈从,或者公平总是要求奴隶服从那种允许其受他人剥削的法律。至少,在有些情形中,这些条件并没有得到满足。这样,即使只要当服从有益于共同体的福利,或公平对待他人要求服从时,个人就有服从已有规则的义务,我们还是不能推断出,那个人总是有服从的义务。就有义务服从已有社会规则而言,特定类型的行为是否道德将是“相对于文化”的。而文化则包括已有社会规则,它将对道德上允许做什么产生影响。比如,这是因为忽视已有规则可能是有害的或不公平的。或者,那样做可能既是努钝的,又是有伤害的,即使规则本身无甚可取之处。因此,忽视个人身边那些人的实践将是错误的,仅仅因为它可能会没有必要地冒犯他们以及不尊重他们的价值。同样,在路的特定一边驾驶也可能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这个行动天生就是错误的(或甚至在该环境中是危险的),而不过是因为,对尊重共同体中这种多少有点任意的法则存在着充分的辩护。25 我们到目前为止的讨论显示,道德能够以几种方式“相对于文化”。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东西允许我们推出,行为或制度是否道德只不过是一个与盛行的价值是否相符合的问题。情况恰恰相反。摘自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第一章 “社会相对主义”一节 [1]美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840年10月30日生于新泽西州帕特森,1910年 4月12日卒于新泽西州英格尔伍德。曾在牛津大学、日内瓦大学和哥廷根大学攻读神学、社会科学和语言学。1863年毕业于耶鲁大学。1866年在耶鲁大学执教数学和希腊语。1869年,任基督教圣公会主事。1872年回到耶鲁大学,任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他是美国的大学中最早教授社会学的学者之一。1909年担任美国社会学会会长。主要著作有:《民俗论》(1907)、《社会的科学》。——译者注[i] William Graham Sumner, Folkways (Boston: Ginn and Company,1907), p.521。[ii]Ibid., sec.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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