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首次!中国官员考核环保权重远超GDP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环境宪法 政绩考核 环保 生态文明 指标 1949年以来首次!中国官员考核环境权重远超GDP2017-01-13解局北京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定军 核心内容:人均GDP增速权重仅仅占1.83%,但是单位GDP能耗权重达到2.75%;PM2.5指标达标权重占2.75%,地级及以上城市
环境宪法 政绩考核 环保 生态文明 指标 1949年以来首次!中国官员考核环境权重远超GDP2017-01-13解局北京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定军 核心内容:人均GDP增速权重仅仅占1.83%,但是单位GDP能耗权重达到2.75%;PM2.5指标达标权重占2.75%,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权重为2.75%;地表水劣五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等权重也为2.75%。 2016年冬季以来的一场场雾霾过后,中国发展方式将迎来大变革。 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在月度例行宏观数据发布会上表示,近期印发的多个涉及到生态文明指标的考核,对生态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指标赋予很高的分值和权重。 这些办法强化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要落实“一岗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这将使得各地发展成果的考核,出现导向性的变化。 “通过这些指标设计、制度设计,引导约束地方党委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赵辰昕在上述发布会上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放到突出的位置,明确了到2020年中国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 上述考核指标中,关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权重远远低于环境等指标,这意味着从1949年以来GDP至上的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环境因素的考核首次置于比GDP更重要的位置。 雾霾重压下发展导向转变 “现在居民对雾霾感受很深的情况,说明居民更加重视生活质量。”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研究员赵鹏军告诉记者,中央在考核地方时更加强调了环境指标,这使得地方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 根据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赵辰昕指出,前不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之后,今年将加大力度抓好实施。 这些文件还引入了当地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满意程度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现让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更多获得感的取向。 同时,这些办法强化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了奖惩并举。这样做是要通过这些努力,使得环境质量就能够越来越好。 去年入冬以来,全国重污染天气频发,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比较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焦虑,舆论上也有很大的压力。 “我们必须看到,目前虽然有成效,但是这个成效距离我们老百姓对青山碧水、蓝天白云的期望,仍有不小的差距。”赵辰昕说。 新考核政策如何执行落实 中国经济增长的指挥棒发生重大变化,在对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党政领导考核中,有关环境、能源资源的权重,远远超过了GDP。 比如根据绿色指标考核体系,资源利用权重占29.3%,环境治理权重占16.5%,环境质量权重占19.3%,生态保护指标权重占16.5%,增长质量权重占9.2%,绿色生活权重占9.2%。其中GDP增长质量权重不到资源利用、环境质量权重的一半,占全部考核权重不到10%。 具体而言,人均GDP增速权重仅仅占1.83%,但是单位GDP能耗权重达到2.75%;PM2.5指标达标权重占2.75%,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权重为2.75%;地表水劣五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等权重也为2.75%。 国家统计局原司长黄朗辉指出,这是中国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近期雾霾加重,社会反响较大,反映出目前环境污染加重已经影响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社会已经有了共识,即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这样的增长没有任何意义。 “新的考核体系说明,未来各地要更多地确保环境质量改善,实现综合发展,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黄朗辉说。 黄朗辉近期参加21世纪经济研究院2016年各地综合发展水平的测算,其中环境的权重设置比较高。他认为,明年适应中央考核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权重,降低经济增长的权重。 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河北全省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达标天数增加16天。2016年北京PM2.5年均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9%。但是京津冀2016年雾霾浓度仍超国家标准1倍以上,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则超标5倍以上。同时,居民感受雾霾在加重。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居民的感受是对的,因为去年冬季以来很多城市雾霾程度的确在加深,尽管全年雾霾浓度可能在下降。目前关于雾霾的成因很多,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企业污染排放多。东京和纽约的汽车并不比北京少,但是雾霾没这么严重。 骆建华认为,企业超排和偷排污染物是最主要因素,如果企业不超排偷排,可能冬季严重时PM2.5浓度也就每立方米100-200微克,不至于是每立方米500-1000微克。所以核心是要解决企业污染的问题,这方面需要加强执法作用。国家应该加大企业超排偷排的查处力度,有必要时提起诉讼。 如果按照现在的绿色指标考核体系以及生态文明考核办法,可能每年以及5年后大批的省市自治区未必能完成指标。比如能源总量指标可能会被突破,很多省的考核打分严重靠后,相关的党政领导可能要被问责。有专家指出,这就涉及到最后的政策执行落实问题。 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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